在民間借貸中常常聽到“砍頭息”這個詞,所謂的“砍頭息”就是出借人預先將部分或全部利息從借款本金中扣除,致使借款人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低于書面憑證記載的本金借額。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借條載明的借款金額與實際借款金額不一致,借款本金到底應該以哪個為準呢?
近日,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審結這樣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按照實際借款金額履行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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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劉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何某借款,何某分別向劉某轉賬四筆,合計22900元。2024年12月10日,劉某向何某出具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何某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2024年底還清。”借款到期后,劉某拖延還款,何某多次催討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本金25000元。
庭審過程中,劉某辯稱,借條上借款金額雖為25000元,但何某預先扣除了部分利息,實際只收到借款22900元。何某承認實際借款本金為22900元,另外2100元系利息。
法院判決
蘆溪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借款本金以實際交付金額為準。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雖然劉某出具的借條中載明的借款金額為25000元,何某實際向劉某轉賬金額僅為22900元,且何某未提交其他證據證實其通過其他方式交付了剩余借款,遂依法認定借款本金為22900元,判決劉某償還何某借款本金22900元,并駁回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法律明確禁止“砍頭息”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本案即屬于出借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情況,這種做法影響了借款人資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負擔。針對這種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借貸雙方應本著合法、公平、互利、共贏的原則簽訂借款合同,不應為了規避風險而損害對方的利益。作為借款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還本付息,并妥善保管好所有借貸合同、資金往來及轉賬憑證等關鍵證據,一旦權益受損,應果斷運用法律手段予以維護,捍衛自身的合法利益。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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