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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省法學會破產法學研究會2025 年年會在蘇州召開并對獲獎論文予以通報。常熟市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勞動法庭)副庭長王煥同志合作撰寫的論文《體系化思維下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第22條 不動產租賃合同特殊保護的立法論證》獲三等獎!
《體系化思維下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第22條 不動產租賃合同特殊保護的立法論證》
論文摘要:從立法上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管理人的破產法定解除權適用于所有合同,就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而言,《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三條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損失作為債權進行申報也適用于所有合同,因此立法未體現對不動產租賃合同的特別保護,是一種不特別保護主義。《破產法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刪除破產管理人破產法定解除權,改為拒絕履行權,相比之前,本身就是對破產企業的合同相對人的一種保護。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又將不動產租賃合同作為例外情形,排除了拒絕履行的適用。換言之,不動產租賃合同出租人破產,管理人既無破產法定解除權,在特殊情況下也不能拒絕履行,不動產租賃合同關系仍然可以存續,對不動產租賃合同承租人尤其是超付租金(所付租金超過出租人已履行的租賃期限)的承租人來講,修訂草案所體現的是對其予以特別保護的立法價值判斷。從司法實務中看,在《企業破產法》的語境下,出現了對不特別保護主義的緩和,以合同解除后超付租金的承租人的租金損失救濟來講,特別保護觀點認為應依據《企業破產法》第42條將已付租金作為不當得利共益債務優先受償,以矯正利益失衡。司法中,不同價值判斷下產生了法律規范上的不同的解釋適用路徑,最終體現在裁判上所涉及的利益分配的天壤之別,一直以來是相關利益主體爭執的焦點與涉訴信訪的重點。本文在對司法實務實證研究的基礎上、結合規范分析,對修訂草案所持的特別保護立場進行立法論上論證,同時在《民法典》體系化思維下闡釋修訂草案的規定對原有解除合同語境下體系規范的破與立,對統一法律適用,消除司法亂象,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作用。
供稿|行政審判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馬建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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