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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名山公安
槍爆無小事 民安重泰山
涉槍、涉爆違法犯罪
嚴重威脅社會治安穩定
危害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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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具有高度危險性
屬于我國嚴格管制的違禁物品
法律明確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
非法持有、制造、買賣、出租、出借槍支
但仍有人置法律于不顧
以身試險
最終深陷囹圄 悔不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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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11月21日,名山區公安分局黑竹派出所經過細致偵查,成功破獲一起非法制造槍支案件,有效消除了社會治安隱患。
辦案民警在工作中獲得線索,經過周密部署,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男,46歲,什邡市人),并在其住處查獲疑似改裝射釘槍一把、切割機一臺、電焊機一臺以及射釘彈30發。
經雅安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對查獲的疑似改裝射釘槍進行專業鑒定,鑒定結論明確:送檢槍支系以火藥氣體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具有殺傷力。經查,該槍系張某某網上購買零件自行組裝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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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普法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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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并持有槍支
具有潛在的危險性和社會隱患
切勿存在僥幸心理
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警方將繼續保持高壓嚴打態勢
全面清除轄區內槍爆隱患
守護群眾平安
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
如果發現有人制造、販賣或者持有槍支
請立即撥打110報警
請關注@雅安李小編視頻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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