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開除六名機務的事,搞的轟轟烈烈。
很多人義憤填膺,感覺公司這么做很讓員工心寒。
反而起不到殺雞儆猴得效果,還打了自己公司品牌的臉。
有網友留言說到:記住是哪個公司,對自己人都不好的公司,如何能對旅客好,別坐他們家飛機。
具體內容是下面這則通報以及這篇文章。《》
關于給予XXX等考核的通報
公司各單位:
天津維修基地呼和維修室XXX、XXX、XXX、XXX、XXX、XXX連續曠工三日,違反《海航技術考勤及請銷假管理規定》。
鑒于此,為嚴肅紀律,警示他人,經研究,決定:給予XXX、XXX、XXX、XXX、XXX、XXX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希望全體干部員工以此為戒,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同時,我聽到的另一個版本,內容勁爆。《》大家可以點擊查看。
六名機務因“曠工”被開除。今天要說的這位飛行員也是因“曠工”被開除。并且打官司了。公司勝利還是飛行員勝利,我們一一道來!
新疆一飛行員。
飛一年累計曠工5日。當然這個是公司統計,具體怎么統計的就不知道。
因為這事,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公司還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
這80萬屬于培訓費。
如果正常離職,這80萬飛行員應該給的或者下家單位支付。
這也是很多飛行員不敢離職的枷鎖!
就像這名飛行員當時也簽署了三方協議。
培訓公司作為甲方、就職公司作為乙方、飛行員作為丙方簽訂《某集團飛行員流動協議書》。
意思是就職公司把這80萬給了培訓公司,培訓公司同意飛行員和就職公司簽署不定期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大家也知道。
里面的條條框框,都是對員工的約束。當然考勤固定也在這里面。
中途因非飛行員本人主觀因素,導致他自2020年6月11日停止飛行工作。
就職公司先后安排他在飛行部、市場部從事行政工作。
一名飛行員不能飛,是多大的遺憾!
就職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印發《關于給予丁某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通報》,其中載明:經檢查發現,飛行部丁某2024年2月8日、2月26日、4月2日、5月8日曠工,5月28日無故脫崗半小時以上,屬于曠工,本年度已累計曠工5次,此行為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影響,
決定:給予飛行部丁某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先不讓飛,然后干了地面崗幾年,然后24年查人問題并被開除。
怎么感覺是被穿小鞋了啊?
這就有了勞動爭議,于是就職公司就把飛行員告上了法庭。
沒想到的是法庭很客觀,公正。
一下子就指出了問題所在。
就說了,大概意思是:飛行員已經被你停飛了,干行政崗,就不算飛行員了。
合同上寫的可是要去你公司擔任飛行員的。
現在賠償約定所依據的職業基礎已不存在,飛行員不從事飛行員工作的情形下,依據飛行員崗位特點約定的部分勞動合同條款對丁某不再具有約束力。
公司肯定不服啊,又上訴。
二審中,法院認為,飛行員非因本人主觀因素停止飛行工作,其與某公司之間關于“飛行員崗位”的實際履行關系已終止。
所以一審法院對此處理符合公平原則,二審予以維持。
不得不說。公司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了。
我就想知道,公司的某些領導以什么理由給人家停飛的?
公司這筆錢應該找給飛行員停飛的領導要。
那么我們被開除的這六名機務是不是也應該把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他們賠償?
畢竟是你們已經提出離職申請了,公司不批才曠工的。這有因果。
況且曠工是公司的一面說法。至于事實如何,當事人肯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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