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周兆成律師。最近威海榮成村支書賣農產品‘小米’,卻被小米公司以商標侵權投訴,這事兒在網上吵翻了——有人說企業太較真,有人說維權沒毛病,今天咱們從法律層面把這事兒講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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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先理清事件核心。雙方各有說法:
支書:只是賣本地糧食,沒蹭流量的意思;
小米:已在食品類注冊“小米”商標,擔心消費者混淆品牌。
第二,法律上的關鍵:商標權到底咋界定?
1.小米公司的“合法依據”:
小米公司確實在《商標法》規定的第30類(食品類) 注冊了“小米”商標,覆蓋“小米”商品群組。
按《商標法》第57條: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屬于侵權行為——從法律條文看,小米的投訴是有合法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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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支書的“抗辯空間”:
有人問:“小米是糧食通用名,能算侵權嗎?”
這里要注意:雖然“小米”是糧食的通用名稱,但小米公司已合法注冊該商標,除非村支書能證明“在先長期使用該名稱且具有一定影響力”,否則“通用名稱抗辯”的勝算很低(參考《商標法》第59條的“在先使用”豁免,但基層助農的零散使用通常難滿足“一定影響力”的要求)。
第三,情理與法律的平衡:這事不該“非黑即白”
從法律上看,小米維權是合法的;但從情理上,村支書是幫村民賣糧的善意行為——其實雙方本可以有更柔性的解決方式:
對企業:可以先提醒“規范表述(比如加‘農產品小米’‘本地糧食小米’前綴)”,而非直接投訴下架;
對基層從業者:賣農產品時,最好加上品類前綴,避免和已注冊商標“撞名”。
最后,商標權是企業的合法權益,基層助農的善意也該被尊重——法律是底線,但解決問題可以多一點溫度。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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