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穎 劉暢
中小企業是就業的“蓄水池”、創新的“活水源頭”和經濟增長的“穩定器”,其獨特價值無可替代。然而,中小企業在成長階段普遍面臨資金周轉不暢的“卡脖子”難題:賬期長、回款慢,導致原材料采購、工資發放、技改投入等日常經營現金流頻頻告急,顯著制約其生存、擴張與持續創新。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修訂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問題作出系統部署,這一舉措體現了國家對保障企業權益、穩定企業預期、增強企業信心的高度重視。基于此背景,筆者嘗試從政策及實務角度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一、政策沿革
2018年11月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開展專項行動,解決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問題。
2019年2月25日,工信部副部長辛國斌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說,我國將加強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力度,對推動清欠工作不力的加大問責,并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2019年10月8日,《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發布實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0年7月1日,《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經國務院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清理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措施。
2021年12月30日,工信部印發《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2022年5月18日,下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徐曉蘭介紹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國務院常務會議要加大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清理力度以及下一步的舉措。
2023年9月4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新聞發布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徐曉蘭表示工信部將組織開展清理拖欠企業賬款專項行動,緩解中小微企業資金壓力。
2023年11月—2023年12月,市場監管總局開展打擊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專項行動等,切實保障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2024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解決拖欠企業賬款問題的意見》,對推進解決拖欠企業賬款問題作出系統部署。
2024年10月18日,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于2025年3月17日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關于《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2025修訂)第四條的理解
修訂后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增加第四條,“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堅持支付主體負責、行業規范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的原則,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明確了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應遵循的原則。這一原則體系具有豐富的法律內涵和明確的政策定位,既是對我國長期以來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政策理念的總結,也是新形勢下保障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市場秩序的制度創新。
(一)支付主體負責
是指中小企業款項的支付責任主要由采購方(即付款方)承擔。在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款項,不得故意拖欠或變相拖欠。采購方應當樹立誠信意識和法治觀念,將按時足額支付供應商款項視為應盡義務。近年來,我國法律和政策日益強調采購方的主體責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更是細化了采購方的義務,如明確禁止拖欠和禁止變相拖欠的具體情形,規定采購方應當在30日內付款且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以及逾期支付應承擔的利息和費用等。
(二)行業規范自律
強調相關行業協會及企業自身需履行自律職責,完善行業支付行為規范及信用體系。行業協會可采取制定行業付款指南、合同示范文本、信用評價標準等途徑,推動會員企業誠信經營、規范付款行為。同時,行業協會還可組織培訓及交流活動,增強企業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重要性的理解,提升自律意識。企業自身應強化內部管理,建立應收賬款管理制度,將按時支付款項納入企業信用及績效考評體系,培育良好行業氛圍。行業規范自律有助于從源頭預防和減少拖欠現象,形成行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與政府監管實現良性互動。
(三)政府依法監管
政府依法履行監管職能,彰顯了政府在維護中小企業款項支付中的核心地位。政府應嚴格依照法律實施監管,強化對市場交易活動的監督與檢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具體來說:一是制定并完善相關法律規章和政策舉措,為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提供法律基礎和制度支撐。二是加強行政執法與監督檢查,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需加大監管力度,及時識別和懲處拖欠款項行為。三是建立投訴舉報與爭議解決機制,暢通中小企業的投訴途徑,鼓勵中小企業舉報拖欠行為,并迅速受理和處理投訴案件。四是強化政策宣傳和培訓,政府部門應通過多種渠道宣傳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增強企業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
(四)社會協同監督
調動社會各界監督力量,構建政府、企業、社會組織與公眾共同參與的監管體系。在中小企業款項支付保障工作中,社會協同監督可通過多種途徑實施:一是發揮行業協會和商會的監督職能,設立內部監督制度,對付款狀況進行檢查督導,對存在拖欠情況的企業予以通報譴責,促進行業自我約束。二是借助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督作用,專業信用評級機構、征信機構,將企業付款信用納入征信系統,通過信用報告、信用評級等形式向社會公示,形成市場監督約束。三是強化媒體,對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典型事例進行披露,發揮輿論監督功能,引發社會重視。四是重視公眾的監督效能,公眾亦可通過投訴平臺、消費者協會等途徑反饋拖欠問題,提升社會監督效能。借助社會協同監督,構建全面覆蓋、多層級的監管網絡,使拖欠行為無所遁形,培育誠信守約的市場環境。
綜上所述,“支付主體負責、行業規范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的原則體系,體現了我國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的法律內涵和政策定位。這一原則體系既強調企業自身的誠信和責任,又注重發揮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作用,更突出政府在法治框架下的監管職責。這一體系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與國家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政策目標高度契合,為防范和治理拖欠問題提供了堅實的制度支撐。
三、中小企業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一)公司發函
公司發函作為企業間正式溝通的重要手段,常用于處理各類商務事務與法律問題。企業可根據應收賬款的催收狀況和溝通進展,選擇不同類型的函件進行正式溝通,如催款函等,以促使對方及時履行付款義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首先,要深入了解項目情況,包括搜集并整理合同文本以及合同履約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從而明確應收賬款產生的具體時間。同時,需仔細核查該款項是否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確保催收行為合法合規。其次,要核定應收賬款的金額。依據合同的履約進度,詳細梳理應收賬款、已收賬款以及開票金額等關鍵數據,保證數據準確無誤。最后,妥善留存相關憑證也十分重要。這些憑證不僅是催收工作的有力支撐,也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催收過程中,必須確保所有相關憑證完整且可追溯。
(二)委托律師事務所催收
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應收賬款催收,是企業面對自行難以回收的款項時采取的一項專業法律手段。這一過程不僅包括對債務人實際清償能力的全面評估,還涉及對可能存在的債務承擔替代主體進行審慎考量。催收手段通常涵蓋正式律師函的發送、法律訴訟的提起,以及在必要情況下進入執行階段后采取的多種強制催收措施。通過一系列嚴謹的法律程序,該手段旨在系統性地為企業追回長期拖欠的款項,減少資金占用風險,優化企業現金流。
在正式委托律師之前,企業需與律師事務所進行深入且充分地溝通,全面、清晰地陳述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及背景情況。與此同時,企業應主動收集并系統整理所有與欠款相關的證據材料,這些材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雙方簽訂的合同與協議文本、貨物交付或服務提供的憑證(如送貨單、簽收記錄)、履約過程中的溝通記錄(例如往來郵件、即時聊天截圖、通話錄音等),以及銀行轉賬回單、發票、對賬單等資金往來證明。完整而有力的證據鏈是支持法律行動的重要基礎。
通過委托專業律師進行應收賬款催收,企業能夠更為高效地運用法律工具,維護自身合法債權,顯著提升欠款追回的成功率。此舉不僅有助于保障企業經濟利益,也對潛在債務方形成法律威懾,從而在商業往來中強化信用管理、降低后續風險。
(三)向當地優化營商環境部門反映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第49條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有關營商環境的投訴和舉報。
向當地優化營商環境部門反映問題時,同樣需要收集并整理所有與欠款相關的證據材料,這與“委托律師事務所催收”的要求一致,此處不再贅述。
(四)利用各省級違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渠道
經筆者檢索發現,“違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登記(投訴)平臺”上設有專門的“省級違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渠道”專題匯總頁面,該頁面系統性地整理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上級別人民政府中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所提供的投訴渠道信息。這些信息具體包括各部門的投訴聯系電話、電子郵箱地址、官方網站鏈接以及其他相關的聯絡方式,內容翔實且便于查詢。廣大中小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所在地區,選擇對應的省級投訴渠道進行投訴反映,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有部分省級服務平臺進一步拓展了服務功能,專門設立了法律咨詢窗口,為遇到合同糾紛、款項拖欠等問題的企業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幫助企業更好地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實際困難。
(五)國務院“互聯網+監督”平臺留言辦理
2019年4月,為推動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實,根據“互聯網+督查”工作安排,國務院辦公廳設立“互聯網+督查”平臺并開通小程序。該平臺圍繞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和《政府工作報告》目標任務,向社會征集四方面問題線索或意見建議:一是重大決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線索;二是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線索;三是政策措施不協調、不配套、不完善給經營主體和群眾帶來困擾的線索;四是改進政府工作的意見建議。企業可通過該平臺留言,反映優化營商環境等政策落實問題、政府部門不作為等問題線索及改進政府工作的建議。
(六)調解、訴訟、仲裁等方式
1.調解。企業可向其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交書面調解申請。申請調解須具備以下條件:(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對象;(2)有具體的調解訴求;(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例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4)該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疇。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若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反悔或部分反悔,企業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2.訴訟。對于某些情況較為復雜、涉及金額較大或者通過常規協商與調解難以有效解決的債務糾紛案件,企業可以選擇通過正式的訴訟程序來尋求解決。相較于其他爭議處理方式,訴訟具有獨特的優勢,尤其是在法律效力和執行保障方面。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其判決具有終局性和權威性,一旦債務方被判定需履行相關義務,該判決即具備強制執行力,可通過法律手段確保債權的實現。這種法律威懾往往會對債務方形成一定的心理與實際行動上的壓力,促使其更積極地配合債務清償,從而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提供有力支持。
3.仲裁。仲裁作為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其程序相較于傳統的訴訟程序具有明顯的時間效率優勢。在訴訟制度下,由于實行兩審終審制,案件往往需要經過一審和二審兩個階段,整個過程耗時長且程序復雜,容易導致糾紛解決周期延長。而仲裁采用一裁終局的原則,裁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能夠有效避免因上訴和再審帶來的時間拖延,從而顯著縮短爭議處理時間,幫助企業節省寶貴的時間與資源成本。除此之外,仲裁在費用方面也較為經濟,申請仲裁所需繳納的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通常低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相關費用,這進一步降低了企業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的經濟負擔。
四、小結
總之,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政府、企業、社會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們要堅持“支付主體負責、行業規范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的原則不動搖,不斷完善法律制度,強化監管執法,優化信用環境,提高維權能力,構建長效保障機制。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為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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