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王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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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重慶市長壽區某小區公租房樓幢的住戶袁大爺在步行進入該樓幢后門通道過程中,被樓上掉落的滑板砸中頭部,當場倒地昏迷。經送醫搶救,袁大爺雖無生命危險,但因顱腦損傷后遺左側肢體偏癱等,構成四級傷殘,且有部分護理依賴。
經公安機關調查,發現“天降滑板”的肇事者是與袁大爺同樓幢的8歲男童小聶。事發當天,小聶因與小區其他小孩玩耍打鬧產生小矛盾,賭氣將他人放置在樓前空地上的滑板悄悄拿走,又從事發樓幢21層公共區域過道窗戶丟出以損壞滑板出氣。滑板在墜落過程中砸到同樓幢12層空置房屋的廁所外開窗戶,后又繼續掉落砸到袁大爺。
袁大爺認為,自己受傷系小聶直接侵權所致,小聶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事發樓幢的物業服務企業及公租房管理單位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住戶向外拋擲物品,應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遂起訴至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要求小聶及其父母、某物業公司、長壽公租房管理所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小聶父母賠償袁大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63229.93元。
律師說法
小聶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具有撫養、教育義務,應當對小聶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某物業公司、長壽公租房管理所不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高空拋物對公共安全具有嚴重危害性。高空拋物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行為人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維護“頭頂”上的安全,需要居民提升自身安全責任意識,養成文明、自律的生活習慣。對于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兒童,由于其缺乏對高空拋物危害性的足夠認知,父母等監護人要以身作則,加強兒童安全責任教育,培養兒童形成安全行為習慣,避免因兒童一時頑皮導致自身承擔法律責任,共同營造文明、和諧的社區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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