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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消息,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5年12月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罪犯白天輝執行了死刑。
2025年2月24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原總經理白天輝受賄上訴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這一判決不僅是對一起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最終司法裁量,更在法治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釋放出清晰而強烈的信號。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白天輝受賄金額達11.08億余元,已遠超司法解釋中“三百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標準。更為關鍵的是,法院認定其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白天輝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法院仍堅持死刑判決,理由是“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這一裁量體現了刑法中“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審慎適用,當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時,減輕情節可能不足以抵銷其罪責。這并非對“立功從寬”原則的否定,而是在綜合權衡后的個案衡量。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治進程推進和死刑適用更加審慎,經濟犯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例確實有所減少,這導致部分公眾產生了“經濟犯罪不判死刑”的誤解,白天輝案再次明確,死刑在我國并未廢除,對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仍是刑法工具箱中的選項。
這一判決并非政策轉向,而是法律連續性的體現,回顧近十年,仍有數起受賄金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案件被判處死刑。白天輝案的特殊性在于其發生在金融領域,犯罪時間集中于2014年至2018年,正值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關鍵時期,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更對金融安全造成了實質性威脅。
白天輝案發生在中央持續深化金融領域反腐敗的背景下,其死刑執行傳遞出多重信號:其一,金融安全不容侵蝕,金融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領域的腐敗往往與重大風險交織。對金融腐敗的嚴厲懲處,體現了維護金融安全的堅定決心。
其二,反腐無禁區、零容忍,無論職務高低、領域為何,只要觸犯黨紀國法,必將受到嚴懲。此案彰顯了黨紀國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其三,法治精神貫穿始終,從一審、二審到最高法核準,案件審理嚴格遵循法律程序,體現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治原則。
在白天輝案中,司法機關展現了精細的司法權衡,一方面,肯定其重大立功表現;另一方面,綜合評估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后,認為不足以從輕處罰,這種權衡不是簡單的“功過相抵”,而是基于法治精神的全盤考量。
值得關注的是,這一判決可能對未來類似案件產生參照價值,它明確傳達,受賄金額不是唯一標準,犯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實際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程度、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等因素,都將成為量刑的綜合考量。
白天輝案的最終判決,是反腐敗斗爭和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一個標志性事件,它既展現了打擊嚴重經濟犯罪的決心,也體現了司法裁判的嚴肅性與審慎性。
白天輝被執行死刑,是依法對一起特大受賄案件的司法終結,也是對法律尊嚴和社會公正的堅決捍衛,這一案件不應被簡單解讀為“重刑化”趨勢,而應被視為在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司法機關嚴格依照事實和法律作出的獨立裁判。
它提醒所有公職人員,權力來自人民,必須用于人民;法律紅線不可觸碰,一旦逾越必將付出沉重代價。同時,它也向社會傳遞信心,無論腐敗分子多么隱蔽、手段多么復雜,都逃不過法治的利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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