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認為:有勞動合同、有社保繳納,勞動關系成立就無懸念。但司法實踐卻提醒我們:形式證據固然重要,但決定性的因素是“實質用工”。勞動關系認定有哪些關鍵要素?
案情簡介
2024年,韓某就其與甲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一案向槐蔭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2021年11月至2024年6月間雙方構成勞動關系,要求與甲公司于2024年6月解除勞動關系,并請求甲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韓某主張:2021年11月入職,2022年11月起工資被拖欠,社保也停止繳納。甲公司則回應:所謂勞動合同并非真實用工合同,僅為方便韓某將其“掛靠代繳社保”而簽署,雙方并不存在真正的勞動雇傭關系。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雖有勞動合同與社保繳納記錄,但是否存在實質性的勞動關系。勞動關系認定講究“形式證據”與“實質事實”并重。簡單的合同或繳費記錄可以證明存在某種法律文件或金錢往來,但并不能單獨說明:對方是否受雇于公司、是否受企業管理、是否為企業長期提供勞動。法院必須通過證據鏈的總體判斷來認定用工事實的真實面貌。法院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了綜合比對,重點包括:勞動合同原件、銀行流水、工資發放記錄、雙方聊天記錄、當事人陳述,以及與事實相關的其他材料。審查中出現“重大異常”:反常的資金流向:韓某曾多次主動向甲公司轉賬,并在附言中寫明“社保與工資”。根據勞動法的基本結構,工資應當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社保也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繳納主體責任。本案的情況是典型的“自繳代辦”或“掛靠”特征,而不是正常的“單位付工資”模式。通常勞動關系下,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社保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規定共同繳納——用人單位不是“接收工資”的一方。聊天記錄進一步坐實了雙方對這種轉賬模式的共同認知。聊天中韓某主動詢問社保繳費金額、要求代繳方式,并未體現出他接受公司工作安排或接受勞動管理的內容。這說明雙方對“誰承擔工資與社保”這一基本勞動關系核心要素具有明確的反常一致性。
進一步審查發現,韓某工作職責與身份存在重疊:韓某所稱的“迎檢、配合消防”等事由,經核查更符合房東(房屋出租方)對承租方或物業的配合義務;且查明韓某確實為甲公司租賃房屋的房東。這類行為很難替代“用人單位指揮監督下的日常勞動”。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勞動關系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主體合法;2.勞動者受單位規章制度管理;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屬于單位業務組成部分。本案中,盡管存在勞動合同與社保繳納的表面證據,但韓某未能證明其在實質上受甲公司勞動管理、其勞動是甲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且資金往來反證其并非典型的受雇勞動者。因此,法院認定證據不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綜上,韓某主張與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韓某基于雙方勞動關系主張確認解除勞動關系、支付欠付工資、支付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韓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韓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勞動關系認定從來不是“憑合同、看社保”那么簡單。“自由接單、靈活用工”,并不能成為企業規避用工責任的“擋箭牌”。在新經濟形態下,用工方式更加多元,但保護勞動者的底線原則從未改變。
很多人找工作會簽 “勞務合同”“合作協議”,是不是簽了這些,就肯定不構成勞動關系?這種理解非常普遍,但并不準確。司法實踐中,我們看的是實質用工關系,不是合同名稱。換句話說,企業不能僅憑“勞務合同”“合作協議”或“外包合同”這樣的名稱,就規避勞動法下的責任與義務。法院認定勞動關系,通常重點審查“三性”標準:1.從屬性(管理控制):是否由用人單位進行考勤、培訓、指揮、監督?2.經濟性依附:報酬是否由企業支付?勞動成果是否歸企業所有?3.人身性依附:勞動是由勞動者親自履行,不能由他人替代。一旦“三性”具備,即便合同寫著“合作”“外包”,法院也會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社保繳納到底重要不重要?是不是沒交社保就不算勞動關系,交了就一定算?社保繳納屬于重要但非決定性的輔助證據。一方面,單位為個人繳納社保通常說明存在用工安排;但另一方面,在現實中也存在“代繳”“掛靠”等情形。因此司法上不會只憑“有社保記錄”就認定勞動關系,也不會因為“未繳社保”就認定沒有勞動關系。核心仍是管理事實與勞動事實,社保記錄只是整個證據鏈中的一環。
生活里還有哪些情況,看著像上班,但其實不會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典型不會被認定勞動關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真正的獨立承攬關系:按項目計酬、工作由承包人自主完成,且不受企業日常管理;2.合伙或投資合作關系:雙方共享利潤、共擔風險、非單方支配勞動成果;3.真實的靈活用工且無從屬性證據:勞動者自主安排工作時間和方式,且沒有企業考勤、培訓、考核等事實;4.家庭成員間的幫工(家庭經營):不以雇傭為目的的家庭內部互助。但是否成立,仍要結合具體事實與證據整體分析。
法院提醒:
對勞動者:注意保留所有與工作有關的痕跡證據(工資轉賬、打卡記錄、聊天記錄、企業群通知、工作成果等)遇侵權、欠薪,應及時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
對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規范人事管理制度、如實繳納社保、若采用外包或合作模式,應明確權利義務并留存管理記錄。避免因“名義合作、實質用工”被認定為勞動關系,承擔意外的法律風險。
來源:槐蔭法院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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