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起離婚財產糾紛案引發熱議。王先生婚前付首付貸款買了一套房與父母同住。結婚后,因與父母同住不便,王先生與妻子張女士倆決定再買一套新房,并借了高利貸。在巨大的還債壓力下,二人矛盾逐漸加劇。期間,雙方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兩套房產均歸張女士個人所有,債務則由二人共擔。此后,張女士起訴離婚,法院最終判決房產歸女方。雖然購房的相關欠款已由張女士還清,但王先生需承擔一半債務約400萬元。王先生的父母,亦需從第一套房內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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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判決可能會出乎很多人的意料,我看到有很多朋友在說:“不是應該一人一半嗎?”“怎么男方婚前買的房子也要賠進去?”……法院做出如此判決,核心在于那份《婚內財產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可以以書面的形式約定婚前及婚后的財產歸屬情況,并且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該案件中,離婚前,王先生和張女士已經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并且該協議經過了公證,證明雙方為自愿簽訂,不存在欺詐和脅迫等情形,那么,法律是要尊重并保護這種基于自愿的財產約定的。
同時,我看到很多朋友也在問,如果簽了《婚內財產協議》,但是沒有經過公證,結果會不會發生變化?從法律效力層面來看,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是自愿簽訂協議,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并且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么無論該協議是否經過公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未經過公證的《婚內財產協議》和經過公證的《婚內財產協議》之間最大的區別在于法律證明力不同。公證文書具有更強的證據效力。一旦涉訴,經過公證的《婚內財產協議》通常不會具有爭議,法院甚至可能會直接采信公證協議的內容。而未公證的協議,如果一方否認其真實性,另一方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增加了舉證難度和不確定性。
通過這一案件,希望可以為大家提個醒,作為一個成年人,在下筆簽訂協議的一刻即產生法律約束力。在涉及重大財產的協議時,切勿在情緒沖動或為達成短期目的時草率簽署。在處理重大資產時,尤其是關乎父母居住或出資的房產時,最好確保關鍵家庭成員知情,避免讓家人陷入被動。如果不知道簽了相關文件可能會產生什么后果,可以先向相關專業人士請教后再考慮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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