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1
案情簡介
2025年8月,安康漢濱的老李酒后駕駛小型汽車,從紫陽縣蒿坪鎮衛生院附近出發駛往漢濱區大竹園方向,行駛至蒿坪鎮濱江路附近,刮擦了老王停放在該處的車輛,但老李未感知到刮擦也未聽到老王呼喊,徑直駕車駛離回到大竹園鎮七堰村安置點家中。經紫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老李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檢驗鑒定,老李血液酒精含量為228.9毫克每百毫升,屬于醉酒。2025年9月,紫陽縣檢察院以老李犯危險駕駛罪向紫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
0 2
法院審理
經審理認為,老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老李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28.9毫克/100毫升,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應當從重處罰,且一般不適用緩刑。老李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事后,老李與老王達成了賠償協議,老李履行了賠償義務,得到了老王諒解,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最終判決:老李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
0 3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劉忠劍
![]()
近年來,醉酒型危險駕駛類案件頻發,許多人明知酒后駕車可能構成酒駕或者醉駕,仍然心存僥幸心理,最終追悔莫及。每一位駕駛者都應當謹記,手握方向盤,責任重如山,拒絕酒駕,既是對他人生命財產的負責,也是對自身安全與前途的守護。
0 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紫陽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