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機動車逐漸走入了千家萬戶,成為人們最為熟知和常見的代步工具之一,但隨之而來的除了出行的便捷還有停車的難題,尤其是機動車停車后丟失的損害賠償問題成為了廣大車主的心結,該如何從法律——特別是從合同法——角度解決這一難題,還需要先從停車場所的類型化著手,分析管理者與機動車所有者之間存在的具體法律關系。
一、路面劃線停車
路面劃線停車是政府為減輕交通壓力、合理歸化使用道路、預防違章停車而采取的一種行政措施,通常由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停車區域規劃、停車標準規范,通過投標的方式許可停車管理企業進行收費,最終由政府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屬于一種行政行為。
根據《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而在路面規劃停車這一行為中,停車人暫時性地占有了城市的一片土地,同時排除了其他公民對這塊土地進行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即行為人從政府處“租”來了一塊土地用于臨時停放自己的機動車。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路面劃線區域停車的行為人所支付的費用為土地的租賃費而非機動車的保管費,因此,在路面劃線停車區域停車而導致車輛丟失的,行為人應自擔風險。
二、停車場停車
(一)特殊場所設停車場
1、消費場所停車
消費場所所設停車場一般是為方便消費者在場所內進行消費時可以臨時停放機動車而設置,并由該消費場所進行管理,同時作為一種手段來吸引消費者。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再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消費者在進行購物、就餐等消費行為時,將機動車停放在消費場所管理的停車場的行為與其他物品的存放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可以被視為保管合同中的交付行為,此后,消費場所合法占有消費者的機動車,而消費者只有在出示消費憑證或繳納停車費后才可將機動車取走,因此消費者與消費場所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保管合同關系。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損毀、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除消費場所明確告知消費者自己不負管理車輛之責和無償保管且無過失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在消費場所停車導致機動車丟失的應由消費場所基于事實上的保管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2、物業小區停車
物業小區停車是指在受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停車位上停車,具體情況可分為業主停車和外來人員停車。
因為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一開始就存在著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物業公司有義務向業主提供合適數量的停車位并對業主停放的車輛進行管理,只要業主停放機動車的位置仍在受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內部,物業公司就有義務保證業主機動車的安全。
而外來人員與物業公司之間并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且其在小區內停車的行為實際是占用了由小區業主獨有或共有或由物業公司所有的停車位,類似于在道路劃線區域停車時對公共土地的臨時占有,但除占有停車位外,外來人員將機動車停放在小區內實際享受了物業公司為業主提供的安保服務,因此,應將外來人員在小區內停車的行為視為與物業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保管合同關系。
綜上,在物業小區內停車導致機動車丟失時,若車主為小區業主,則由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確定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若車主為外來人員,則由保管合同關系確定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
3、單位內部停車
單位內部停車指在企業、事業、機關等單位專供本單位車輛停放的停車場停車,根據停車人員的身份以及車輛的歸屬不太可以具體分為三種不同情況進行討論。
第一種情況為單位員工在單位內部停車場停放單位所有車輛,因單位內部停車場在單位的管理范圍之內,故職工將公務用車停放回單位停車場的行為類似于“物歸原主”,此時,職工應對車輛不再負有照護義務,車輛的丟失應由單位自行承擔。
第二種情況為單位員工在單位內部停車場停放私人車輛,此種情況下車輛丟失單位是否負有賠償義務以及基于何種權利義務關系負有賠償義務應視單位對內部停車場的管理方式而定,若單位未安排人員負責內部停車場的安保工作,則應將員工臨時占用單位停車場中停車位的行為視為事實上的租賃,由員工自擔車輛丟失的風險;若單位安排人員進行停車場的安保工作,則應視為員工與單位之間存在事實上的管理合同關系,由單位承擔車輛丟失的責任。
第三種情況為外來人員在單位內部停車場停放車輛,在此種情況下,只要單位同意外來人員在其單位內部停車,則人員的身份以及車輛的歸屬實際上并不會影響停放車輛這一行為帶來的事實合同關系,故具體分析同第二種情況;但若外來人員在未經單位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將車輛停放在單位內部,則無論如何單位都不應對車輛的丟失負責。
(二)一般停車場
一般停車場指除消費場所、小區、單位內部停車場之外的停車場,具體又可分為營利性停車場和公益性停車場。
1、營利性停車場
營利性停車場指以停車收費為業、私人經營的停車場。
營利性停車場既已以停車收費為業,根據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基本法理,營利性停車場應對客戶提供車輛的安保服務,即盈利性停車場與客戶之間形成的應屬于保管合同關系,對車輛的丟失負有賠償責任。
2、非營利性停車場
非營利性停車場是為方便公眾而設置的停車場,通常由政府部門規劃設置,或無人管理,免費停車,或由志愿者、協勤人員進行管理,收取少量費用用于維護停車場運轉的必要開支。
根據以上性質不難看出,非營利性停車場實際與道路劃線停車相同,都是使用者暫時占用公共土地進行停車活動,與政府之間形成的是租賃關系,車輛的丟失應由車輛所有者自行承擔。
三、結語
在這個快速發展的時代,機動車和停車場隨處可見,但在不同場所的停車場停車實際上產生的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在相關管理部門進一步完善對停車場的規劃和管理的同時,機動車駕駛人也應該謹慎選擇安全的停車場所,盡可能地避免自己的財產損失以及后續的維權困難。
*本微信文章僅用于交流,不代表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任何僅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內容而做出的決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為人自行負責,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見或其他專家意見,應當向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士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轉載請在文章顯著位置標明作者及出處。
作者簡介
唐靖雯盈科成都鄉村振興法律事務部成員
編/輯/ 文宣部
責/編/ 呂彥蓉
審/核/ 謝絲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