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奔騰融媒 新聞廣播)
駕駛員開啟車輛輔助駕駛功能后,就可以放心離開駕駛座,在副駕駛睡覺嗎?酒后使用智能駕駛系統,又私自加裝設備逃避監管,該當何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此次發布的案例明確:輔助駕駛,車主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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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5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群飲酒后駕駛汽車,從浙江省杭州市某飯店附近返回居住小區。同日1時15分許,王某群再次駕駛該車離開小區,激活車輛輔助駕駛功能并設置目的地,同時利用其私自安裝的、可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的“智駕神器”配件,使車輛在無人實際監管狀態下繼續行駛,其本人則坐到副駕駛座位睡覺。1時37分許,車輛行駛至杭州市臨平區某路段處停下,因車輛擋道被過路群眾發現,群眾見車內僅有在副駕駛熟睡的王某群,隨即報警。民警到場后對王某群進行呼氣酒精檢測,確認其涉嫌醉駕,并送至醫院抽取血樣。經鑒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為114.5毫克/100毫升,已達到醉酒標準。
經查,王某群所駕車輛搭載2級駕駛自動化系統,具備輔助駕駛功能,系統設定駕駛人雙手脫離方向盤超過2分鐘即會提示接管,未接管將減速退出輔助駕駛。王某群購車后已學習輔助駕駛安全知識并通過相關考試,明知飲酒后不得激活輔助駕駛功能,也知曉開啟輔助駕駛后需手握方向盤、隨時接管車輛,仍購買并加裝可模擬手握方向盤狀態的“智駕神器”非法配件,刻意逃避系統安全監測。此外,王某群曾于2024年7月3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暫扣駕駛證六個月、罰款一千五百元。
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作出判決: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決作出后,王某群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核心爭議:激活輔助駕駛后脫離主駕位睡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40429-2021)將駕駛自動化等級分為0-5級。其中,0-2級為駕駛輔助,3級為有條件自動駕駛,4級為高度自動駕駛,5級為完全自動駕駛。輔助駕駛系統受技術限制,無法保證在所有道路環境下均能安全運行,其功能只是輔助駕駛人駕駛,而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群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王某群醉酒后以傳統人工方式駕駛機動車行駛一段路程,在此階段認定其為駕駛人沒有異議。第二階段,王某群激活輔助駕駛功能,設置目的地,由輔助駕駛系統執行駕駛任務。因王某群所駕汽車安裝的駕駛自動化系統系不能脫離駕駛人監管的2級輔助駕駛系統,故王某群仍然是負責執行駕駛任務的駕駛人,其利用事前安裝的非法配件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并從主駕駛位移至副駕駛位、雙手脫離方向盤并睡覺的行為,在性質上屬于違規駕駛,不能以此否認其駕駛人的身份和責任。
被告人王某群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經鑒定,被告人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為114.5毫克/100毫升,屬醉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規定,雖然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但其在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故對其此次醉酒駕駛行為不應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王某群加裝“智駕神器”逃避監測,該行為有逃避安全監管、放任危險發生的主觀故意,是認定其構成危險駕駛罪的重要依據,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險性較大的表現,法院據此予以從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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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廣播電視臺《法治直播間》溫馨提示:
1. 駕駛人務必認清智駕邊界
輔助駕駛不等于自動駕駛,嚴禁酒后開啟、嚴禁脫離駕駛位、嚴禁加裝非法設備規避監測,始終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醉駕。
2. 有酒駕前科者更應嚴守法律底線
曾因酒駕被處罰后再次醉駕、違規使用智能駕駛系統,主觀惡性更大,將面臨更嚴厲的刑事處罰。
3. 車企應強化技術防控與安全告知
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應當明確標注輔助駕駛等級與使用規范,加強安全提示與用戶教育,同時提升系統防護能力,從技術層面防范非法改裝、惡意規避行為。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 0-2級駕駛自動化系統為輔助駕駛,駕駛人承擔動態駕駛任務及安全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等情形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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