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澠池縣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澠池縣看守所地址:澠池縣韶峰路與仰韶大街交叉口沿連共線向南8公里路北。
▼導航:澠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英豪中隊
▼乘車路線:澠池汽車站步行至黃花汽車站乘坐澠池11路公交車到英張大道路口站下車,向西步行30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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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澠池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如何理解和認定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的“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具有公共性的特點,凡為不特定的多數人隨時出入、停留、使用的場所,皆可認定為公共場所。公共場所根據本條所列舉的主要有: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其他公共場所包括禮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貿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場所。所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實質就是指擾亂公眾安全地順利出入、使用公共場所所規定的公共行為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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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類擾亂公共秩序罪當中,刑法基本上是堅持了區分原則,如擾亂到無線電通信等設施的,可以定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擾亂到國家機關工作的可以定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基本上都是按照特定的場所作出了比較清晰的規定,但是對于第291條,法條中明文提到了“公共場所”,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說明。
刑法第291條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法條中列舉了一些場所,這些場所的特點都是人流量大,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很可能會急速蔓延到場所里的其他人員,引起現場其他人的慌亂,導致公共場所秩序的混亂,此處的“公共場所”要比其他的“公共場所”范圍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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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這里的“公共場所”的特點要與車站、碼頭、步行街等具有相似性,都具有較為密集的人群,這一特點是很多小場所不具備的,如小型的超市和美甲店等,雖然這些場所看似也是屬于“公共場所”,可以供不特定的人員出入,不過這些場所本來就不具備像商場這樣大型場所的承載力,它所容納的人數是有一定限制的,這些小型場所可能在其他罪名中屬于“公共場所”,但是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就會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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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此項罪名中的“公共場所”中的人群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因為在某場所中會有人群的大量聚集,所以對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場所不具備現實的大量人群時,就不符合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的“公共場所”,如快打烊的商場或者夜間沒有多少人的汽車站,在這種情況的場所里,行為人就算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犯罪行為產生的危害也是有限的,不具備蔓延的效果,此時的場所就不屬于本罪中的“公共場所”。【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澠池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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