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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掌上梅州
掌上梅州訊 為了更好地展示商品,許多網店商家會聘請模特進行展示。然而,部分商家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他人相片進行商品的宣傳與推廣。這種看似“省事”的做法,實際上已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平遠縣法院近期就審理了一起因擅自使用他人圖片進行店鋪宣傳而引發的肖像權糾紛案件。
記者從平遠縣法院了解到,孫某是某平臺的時尚博主,經常通過個人賬號發布穿搭類照片和視頻用于商業推廣,銷售各類服飾。其內容深受粉絲喜愛,個人肖像也因此具備了一定的商業價值。后來,孫某發現沈某在其經營的淘寶店鋪中,未經許可使用了她的肖像圖片進行商品推廣,且相關商品已產生一定銷量。孫某遂向平遠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沈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侵權鏈接,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平遠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未經孫某同意,擅自將其肖像用于商業宣傳,該行為已構成對孫某肖像權的侵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沈某應當承擔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的責任。鑒于沈某在訴訟期間已刪除侵權鏈接,停止了侵權行為,法院依法判決沈某就其使用孫某肖像一事公開賠禮道歉,并向孫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3000元。
法官說法
肖像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格權利,受法律嚴格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商家在商業活動中如需使用他人肖像,務必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事先取得肖像權人的明確授權,切莫因一時便利而逾越法律紅線。對于個人而言,也應增強權利保護意識,警惕自身肖像被非法使用。一旦發現侵權,應及時固定證據,勇敢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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