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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道路環境較為復雜
稍有不慎就極易引發交通事故
守法規方能平安行
夜間二輪摩托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發生事故
2025年2月6日,當事人黎某火駕駛桂J6***1號二輪摩托車沿國道207線由步頭鎮往信都鎮方向行駛。20時45分許,該車行駛至國道207線3591公里+650米處時,與前方行人張某路發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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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核實,當事人黎某火存在駕車上道路行駛時,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未按規定車道通行等違法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2025年2月15日,張某路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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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如下責任認定:1. 當事人黎某火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2. 當事人張某路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交警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夜間在公路上行走,怎樣才安全?
01
被看見,才安全。不少群眾存在錯誤的認知,認為夜晚車輛開著燈,就一定能看到自己。這樣的想法不僅錯誤而且危險,實際在照明條件不好的路段行車時,車輛駕駛人視野十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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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看看在15米距離范圍內,普通小車開啟近光燈照射前方行人的目視效果。只有反光背心在燈光的照射下可被明顯識別,身穿亮色(白色)衣物也有一定效果,身著深色甚至黑色衣物時,基本已與夜色融為了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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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夜間行走或騎行,應確保自己能被看見。車燈正常點亮,行人可以穿著反光背心或有明顯反光條紋的服裝,或手持手電、發光棒等,一定要想辦法讓機動車駕駛人及時發現自己的存在,才能確保自身的安全!
02
過馬路,人讓車。雖然一直強調車讓人,但在夜間道路,無法保證車輛能及時準確的發現行人,而一旦發生意外,行人則是絕對的“弱勢”方。所以夜間橫過馬路時,行人需做到“人讓車”。

▲一旦發生事故,行人處于絕對弱勢,非死即傷!
橫過馬路前,應多瞭望觀察。當道路雙向300米內有來車時,千萬不能通過,切勿走到路中間等待;在路邊確保安全后應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折返。
03
靠最邊,不并行。夜間在農村道路上行走,要盡量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時應緊貼著路邊、路肩上行走,盡量不占用道路。特別是多人行走時,要前后縱向成列行走,不要并肩而行。多人并行會占用更多的路面,也更容易引發事故!

▲多人并肩而行,占用一半的路面和車輛搶道,非常危險!
夜間出行視線受限
開車應牢記降速控距
為突發狀況預留處置空間
行人應穿戴亮色衣物或反光裝備
牢記“被看見”才安全。
賀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宣傳科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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