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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時間以來,關于“吸毒記錄封存”的話題被炒得很火熱。
在筆者看來,這其實是一件好事,一來反映出民眾法治觀念的提高,大家對于法律條款的關切,恰恰是國家法治化進步的直接體現。
另一方面,有爭議就說明某些條款或許存在缺陷,還有進一步修改或者完善的空間,這對法律的“查缺補漏”意義重大。
就像山東和浙江的一些媒體所說的那樣,公眾的擔憂應該被看見。
近期,一則關于“最高法調研報告稱吸毒記錄不宜自動封存”的消息也在網絡上引發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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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就認為,這是官方最鮮明的態度,吸毒記錄封存,的確需要慎重。
這則傳聞確實是真實的。
它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第六調研組確在《中國應用法學》2025年第5期發表的《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調研報告》一文。
這份報告指出,在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時,應考慮將毒品犯罪等特定罪名排除在封存范圍之外。
報告明確提到:“考慮到罪名本身具有的規范評價功能,普遍認為應將一些特定罪名排除在犯罪記錄封存之外,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性侵犯罪、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職務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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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強調,封存制度的溫情不應覆蓋在高危風險之上。對于毒品犯罪等對社會肌理造成深層破壞的行為,必須保持清晰的“可追溯性”。
話說到這里,想必有些網友已經按捺不住,官方都定調了,吸毒記錄封存,總該有個明確的說法了吧。
可是別急,有一個問題必須說清楚。
最高法報告討論的“犯罪記錄封存”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涉及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是兩個不同層面的法律概念。
“犯罪記錄”是指因實施犯罪行為而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法律記錄,而治安違法記錄是指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而形成的記錄。
而在我國當前的法律規定中,吸毒屬于治安違法行為,并不是犯罪。
最高法的報告,只針對毒品犯罪而言,并非部分網友理解的因吸毒而被治安處罰的行為。
我們再來仔細看一下,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如下:
- “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很明顯,這并非是一個“絕對封存條款”,違法記錄依然可以有條件的查詢。
網傳“吸毒記錄封存”,這個說法其實帶有一定的誤導性。
嚴格的說,《治安管理處罰法》封存的只是“因吸毒而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而非封存所有的“吸毒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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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專家也解釋過,國家設立封存制度,主要是為了解決“一次違法,終身受限”的不合理情況。
因為據統計數據顯示,2019-2023年全國公安機關查處的治安案件4035萬件,平均每年807萬起。這意味著每年至少有800多萬人被治安違法處罰。
大量當事人因一次輕微治安違法記錄而被考公考編、入伍等拒之門外,的確不太符合現代法治的精神。
不過,目前輿論爭議比較大的一點其實在于,吸毒應不應該被排除在治安違法記錄封存范圍之外?
對此,有專家認為,刑法沒有將吸毒規定為犯罪,很大程度就是因為吸毒的人也是毒品犯罪的受害人。
從這點來說,對他們的吸毒記錄予以封存,也利于其重新融入社會。
但絕大多數網友卻反對這種說法,在他們看來,對毒品就是要做到”零容忍“,沒有吸食怎么會有販賣。
其他輕微治安違法記錄都可以封存,唯獨吸毒不能接受。
其實,公眾對此事的關切很有道理,毒品犯罪由來已久,其危害性也早已不必多說,管控再嚴都不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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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那些犧牲在禁毒戰線上的烈士,那些至今仍然戰斗在禁毒一線的民警,那些不能露臉,無法過正常人生活的他們,想必最有資格回答這個問題。
如果無法改變吸毒記錄被封存的現狀,那么是否能夠考慮,把吸毒從“治安違法”升級到“刑事犯罪”?
就像“醉駕入刑”一樣,只有震懾力度足夠大,才能擋住大部分人“蠢蠢欲動”的心。
如果吸毒也是刑事犯罪,無疑是提高了吸毒的“成本”,是不是能讓一部分人在吸食之前多想一想,掂量一下吸毒的代價能不能承受。
這樣一來,也就避開了治安違法記錄封存的爭議,再配合最高法的調研報告,真正做到讓毒品犯罪無處躲藏。
對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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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者網(2025-12-05 09:47發布)最高法調研報告:毒品犯罪應排除在犯罪記錄封存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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