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離世是家庭的不幸,若因財產分配問題處理不當,更易引發家庭矛盾,加劇親情裂痕。近期,恩施市人民法院駐七里坪街道訴訟服務團隊成功審結一起繼母與兒子之間的繼承權糾紛,通過情理法相結合的方式,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并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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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與孫某于2007年登記結婚,系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小張系張某與前妻所生之子。2025年初,張某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遺囑,孫某與小張就張某銀行存款、醫療金、喪葬費與撫恤金分配產生爭執。孫某認為,張某去世前小張從其銀行賬戶取走的3萬元應計入遺產范圍統一分配,且在分配時應優先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配,然后再按照繼承人進行分配,但在繼承人分配時應對孫某予以適當傾斜。小張則主張,其為安葬父親墊付了相關費用,該筆支出應作為遺產債務,優先從遺產中扣除,不同意按孫某提出的方案予以分配。雙方協商未果,孫某遂將小張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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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喪葬費是死者去世后國家或單位對死者近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的經濟補助,是用于公民去世后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體現的是社會對生命的尊重和對家庭價值的重視,產生于自然人去世后,其與撫恤金均不屬于遺產,不能按遺產分配。且為死者辦理后事,使其入土為安,是繼承人應盡的義務。
基于上述認定,法官為雙方厘清法定權利與義務的邊界,界定遺產范圍,引導雙方注重家庭情感和道德責任,看到彼此在逝者生命中的角色與情感付出。小張留意到其父親因工傷長期身體不好而由孫某照顧其生活起居,同意在遺產分配時對孫某予以適當傾斜,孫某也回憶起小張平日對其的關心。
在法官的耐心釋法說理下,雙方互諒互讓,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小張向孫某一次性支付約定金額,此后雙方再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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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家庭財產繼承關系復雜,提前規劃與善意溝通是避免糾紛的關鍵,法官結合本案提示:對于家庭成員結構復雜的家庭,特別是再婚家庭,建議被繼承人提前通過訂立遺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明確財產分配方案,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繼承糾紛。
繼承糾紛不僅涉及財產分割,更關乎家庭倫理與親情維系。在訴諸法庭前,鼓勵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維護親情的原則,優先選擇坦誠溝通或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這既高效化解矛盾,也為親情延續保留空間,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來源丨七里坪街道訴訟服務團隊
作者丨唐 苗 周皓陽
美編丨喻靖堯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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