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男子王某與女子李某相約見面后,在車內發生性關系,過程中李某突發疾病昏迷不醒。王某僅采取簡單急救措施,未及時撥打120或送醫,反而駕車攜李某在外停留兩三小時,還關掉其手機阻斷聯系,最終李某因延誤救治死亡。法院審理認定,雖雙方無法律或血緣關系,但特定時空下的先行行為(車內發生性關系)讓王某負有救助義務,其放任死亡結果發生的不作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二審維持原判。此案顛覆“沒動手就不算犯罪”的認知,明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邊界,背后的法律邏輯與爭議的值得所有人警醒。
生活里不少人覺得,只要沒主動傷害他人,即便對方出意外也與其無關,可泰安這起案件卻打破該誤區:未動手傷人,僅因未及時救人,便被判故意殺人罪、獲刑5年。核心關鍵的是,特定場景下“不救人”的不作為,同樣可能觸犯刑法,承擔嚴重法律責任,咱們結合案件細節與法律邏輯,把其中關鍵捋清楚。
一、車內發生關系后女方突發疾病,男子延誤救治致死亡
2019年下半年,王某與李某相識,之后頻繁通過見面、微信聊天互動,關系較為密切。2021年1月29日上午,兩人再次相約見面,當日10時許,王某駕車將李某帶至某地下停車場,隨后二人在車內發生性關系。不料過程中意外突發,李某突然呼吸急促,當場昏迷失去意識。
王某見狀,先采取人工呼吸、掐人中等簡單急救措施,可嘗試后李某仍未清醒,始終處于昏迷狀態。按常理,此時最緊急的是立刻撥打120急救電話,或馬上駕車送醫,可王某卻做出反常舉動:他未采取任何有效救助措施,反而駕車載著昏迷的李某駛離地下停車場,沿路漫無目的地行駛。期間,為防止李某家人聯系到她,王某還特意關掉其手機,徹底阻斷他人救助的可能。
王某帶著昏迷的李某在外停留近兩三小時,直到聯系親屬后,在親屬勸說下才將李某送往醫院搶救。但此時已錯過最佳救治時機,當日17時許,李某經醫院搶救無效宣布死亡。事后鑒定顯示,李某死因是自發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引發呼吸、循環衰竭,實際死亡時間距就診僅約1小時,若能及時送醫,大概率可保住性命。
案發后,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王某不服判決,認為自己未主動傷害李某,僅救助不及時,不應定故意殺人罪,遂提出上訴。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明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5年刑期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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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讀:特定場景下,“不作為”也能構成故意殺人
很多人疑惑:王某未毆打、傷害李某,僅未及時送醫,為何構成故意殺人?這涉及刑法中的“不作為犯罪”——并非只有主動動手傷人才算犯罪,有義務救人卻拒不施救,放任死亡結果發生,同樣可能觸犯故意殺人罪,核心在于“是否負有救助義務”與“是否放任結果發生”。
首先,明確王某的救助義務來源。法院判決指出,不作為犯罪的前提是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義務來源包括“先行行為產生的義務”。本案中,王某與李某雖無夫妻、親屬等法律或血緣上的保護關系,但王某主動駕車帶李某至地下停車場,二人在封閉轎車內發生性關系,該先行行為形成特殊關聯:特定時間、私密空間內,雙方基于自愿實施親密行為,彼此形成依賴關系,一方陷入危險時,另一方自然負有積極救助義務。簡單說,是王某的行為將二人置于封閉私密環境,李某出意外后,王某是唯一能第一時間救助的人,必須承擔救助責任,無法逃避。
其次,王某的行為屬“放任死亡結果發生”,符合故意殺人罪主觀要件。王某作為成年人,完全清楚人突發疾病昏迷后,不及時救治可能導致死亡;且他已嘗試簡單急救,明知李某無反應,更應意識到情況緊急,卻仍拖延近三小時才送醫,還阻斷他人救助,主觀上并非“過失”,而是明知不救可能致死亡,卻故意拖延,放任李某死亡結果發生,屬于間接故意,符合故意殺人罪(不作為)的構成條件。
最后,結合法律條文看處罰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王某無主動殺人行為,因不作為致死亡,且事后在親屬勸說下送醫,情節相對較輕,故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既符合法律規定,也兼顧案件實際情節,量刑合理。
需提醒的是,并非所有“不救人”都算犯罪,關鍵看是否有法定或約定救助義務(如醫生對病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救助義務),而本案中因先行行為形成的特殊救助義務,同樣受法律約束,違反義務造成嚴重后果,需承擔刑責。
三、網友熱議:有人認同罪有應得,有人質疑定性與量刑
案件曝光后,網友討論激烈,核心觀點分兩類:一類認可法院判決,認為王某罪有應得;另一類對“故意殺人”定性及量刑存疑,分歧明顯。
支持判決的網友占多數,認為王某自私冷漠,延誤救治害人性命,判5年不冤:“明知對方昏迷,不及時送醫還關手機,就是故意拖延、放任死亡,和間接殺人沒區別,早送醫人可能就活了,這種冷漠行為必須受法律制裁。”還有網友關注法律警示意義:“原來不作為也能算故意殺人,刷新認知!特定場景下有救助義務卻不救,造成死亡就得擔責,能提醒大家遇到類似情況別逃避,救人是底線。”
部分網友提出疑問,覺得定性或量刑有爭議:“他只是沒及時送醫,又沒主動殺人,定故意殺人是不是太重了?頂多算過失致人死亡吧?5年刑期有點嚴。”還有網友糾結細節:“他也做了人工呼吸、掐人中的急救,會不會是不懂急救常識,不是故意放任?而且死因是自發性疾病,不能全怪他延誤。”
也有網友理性梳理邏輯:“核心是他有救助義務卻沒履行,還阻斷他人救助,主觀上放任死亡,這就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沒救助義務時不救可能沒事,但他把人帶到私密空間,自己成了唯一能救助的人,不救就是違法,判罰沒毛病,只是大家對‘故意殺人’的固有認知是主動動手,才覺得意外。”還有網友提醒身邊人:“不管和他人處于什么場景,對方出意外,只要自己有能力、有義務救助,就必須及時幫忙,不然既虧良心,還可能觸法,得不償失。”
結論
泰安這起案件,是“不作為犯罪”的典型案例,打破“沒動手就無責”的認知誤區,明確先行行為產生的救助義務,極具法律警示意義。王某因在車內與李某發生關系的先行行為,負有救助義務卻延誤救治致其死亡,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獲刑5年,既符合法律規定,也彰顯法律對生命的尊重——無論主動傷人,還是有義務救人卻冷漠逃避,只要造成他人死亡,都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此事也引發思考:日常生活中,哪些場景會產生“先行行為帶來的救助義務”?普通人該如何判斷自身是否有救助義務?不作為故意殺人的量刑標準,該如何精準把控?若你遇到他人突發疾病昏迷的情況,會第一時間采取哪些救助措施?歡迎留言分享看法,聊聊對這起案件及不作為犯罪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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