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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關于外派員工在單位宿舍突發疾病死亡的工傷認定案件,日前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案件中,勞動者戚某在外派工作期間晚上離開工作場所從事個人活動,回到宿舍休息時突發疾病死亡,法院最終未支持認定視同工傷的請求。
01 案件背景:外派員工的不幸
戚某是建平某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被外派至外地工作。2023年11月1日晚,戚某結束了當天的工作后,離開了外派工作場所從事個人活動,隨后回到單位安排的宿舍休息。
不幸的是,在回到宿舍后,戚某突發疾病,雖經搶救卻回天乏術。這一突如其來的變故,讓戚某的家庭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
戚某的妻子姬某無法接受這一結果,認為丈夫是在外派工作期間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于是,她先后向朝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得到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姬某不服,又先后向朝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以及向一審、二審法院提起訴訟,但結果均維持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最后,案件來到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02 工傷認定的法律標準
要理解這一判決,我們首先需要了解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
根據條例,工傷認定主要分為兩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其中第十四條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包括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等情形。
而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這一條款看似簡單,但包含了三個關鍵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以及在48小時內突發疾病死亡。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才能視同工傷。
03 法院判決的邏輯解析
遼寧高院為什么最終駁回了姬某的再審申請呢?核心在于法院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理解。
法院認為,戚某是在晚上離開外派工作場所并從事了與外派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后,回到宿舍已處于休息狀態才突發疾病的。
關鍵點在于,戚某突發疾病時并非處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即使宿舍是由單位安排的,但事發時戚某已完成當天工作,處于休息狀態,而非工作狀態。
法院的這一觀點與2025年3月甘肅高臺縣公布的一起類似案例高度一致。在該案中,姚某在外派地下班后先去食堂吃飯,后外出散步,回到宿舍突發疾病死亡,法院同樣認定不構成工傷。
該案指出:"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姚某在基地出勤期間,下班時間不應認定為工作時間,基地宿舍也不能被認定為工作崗位"。
04 爭議案例:不同情況不同結果
并非所有在宿舍突發疾病的情況都不能認定為工傷。通過對比一些其他案例,我們可以發現工傷認定的關鍵差異。
2025年9月,廣東武江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焦某在工地上班期間已感覺身體不適,向工友提出有胸悶嘔吐癥狀,下班后未去就餐直接回住所休息,隨后死亡。
法院認為,焦某在工作期間已出現不適癥狀,回到宿舍休息符合人之常情,應視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最終認定視同工傷。
同樣,2019年公布的一起案件中,孫明在工作期間已有發病癥狀但未就醫,堅持工作到凌晨下班后回住所休息,隨后猝死。復議機關最終也認定應視同工傷。
與戚某案的關鍵差異在于:這些案件中,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已表現出明顯疾病癥狀,而戚某是在完成工作后從事個人活動期間突發疾病。
05 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分配
在工傷認定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也是關鍵因素。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職工或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在這一類案件中,用人單位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屬于工傷情形,同時應配合人社部門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如果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關鍵證據且不履行協助調查核實義務,致使相關事實無法查清,人社部門應當推定受傷職工一方主張的工傷認定理由成立。
在戚某的案件中,可能缺乏充分證據證明其在工作期間已經出現疾病癥狀,或者其死亡與工作存在直接關聯,導致無法滿足視同工傷的條件。
本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參考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遼行申868號行政裁定書及相關案例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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