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雖然是專業性很強的問題,但是因為與人民群眾的社會生活密切相關,所以其中必然有一些普遍性的生活邏輯,是人民群眾也可以理解的,所以人民群眾理所當然也是可以有發言權的。
人民群眾的發言權,來自于社會監督權。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一開始我是支持新規的,我覺得法律專業人士說得有道理,應該尊重違法人員的人格尊嚴,應該為違法人員回歸社會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畢竟很多人是無心之過。但后來我想到了社會監督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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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現,新的規定明顯不利于人民群眾的監督,甚至可以說是剝奪了人民群眾的社會監督權。相關解釋說,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查詢記錄,但是沒說每個人都可以依法查詢記錄。這就等于失去了社會監督。
這種情況,會出現什么問題呢?很明顯,會出現徇私舞弊的情況。比如說,張三有不可以進入公務員體系的記錄,名義上招聘單位是應該查詢記錄的,但是,如果招聘負責人不幸被糖衣炮彈射中了呢?
不難看出,在新的規定實施之后,有些事情就成了天知地知,他知他知他知,外人不知,人民群眾會被蒙在鼓里。于是,新的規定就會變成特權階層的謀私工具,有權有錢有關系,就完全可以瞞天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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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我們應該相信用人單位會秉公辦事,依法查詢記錄,并執行相關規定,絕對杜絕有某些記錄的人進入相關行業。但是,從人性的角度出發,尤其是在我們的社會風氣里,我很難產生樂觀的情緒。
別的不說,就想想村里的低保戶、建檔立卡戶的問題吧,真的做到了公平公正嗎?再想想某些單位里評職稱的問題,某些獎狀給了誰是公開的嗎?……類似這種問題,可以說,是在很多部門都存在的。
另一方面,一些行業設置準入門檻,禁止有某種記錄的人進入,就是為了防范風險。失去了社會的監督,出現徇私舞弊,破壞社會公平公正,這個問題的背后還有更嚴重的問題,即可能導致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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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象一下,如果讓具有涉黃、涉毒記錄的人進入教師行業,難道對學生、對其他老師不會產生安全風險嗎?而失去了社會監督,有些人可以只手遮天,就很可能導致有不良記錄的人進入到教師行業中。
還有公眾更加普遍關心的公務員體系,公務員的子女當然更想進入公務員體系,而考編這一關關乎公平公正。如果不良記錄被封存,對誰更有利?誰能夠上下其手、暗箱操作?普通老百姓肯定沒有能力。
所以,誰家少爺之問,確實是拷問靈魂之問。所以,這個問題中,“有關單位可以依法查詢”并不能代替社會輿論監督,并不能避免潛在的隱患和風險。因此,當前公眾的質疑與擔憂,應該得到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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