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勸你做手術的醫生曾經手術致死幾個和你一樣年齡的人,這個信息在你簽手術知情同意書之前應該給到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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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患方依法維權理論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
是的,這類信息應當在手術前知情同意過程中如實告知患者或其監護人。醫生既往的醫療糾紛史、手術成功率及重大失誤記錄,直接關系到醫療風險評估與患者選擇權,屬于知情同意的核心內容。特別是在涉及高風險手術時,若醫生曾因類似手術導致同齡患者死亡且存在隱瞞、篡改病歷或通過保密協議私了的情況,更應作為關鍵風險提示。
小洛熙案中,主刀醫生陳某賢被曝三年內涉四起嬰兒心臟手術死亡事件,前三起均以賠償加保密協議方式處理,未公開追責,也未影響其繼續執業。而其資質背景亦存疑——原為泌尿科醫生,轉崗心外科僅一年,卻主導高難度嬰幼兒心臟手術。此類系統性包庇行為嚴重侵犯了患者家屬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根據《民法典》第1219條,醫務人員未盡到說明義務或未取得明確同意,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若查實病歷造假、虛構手術過程或隱瞞醫生資質問題,則可依法推定醫療過錯。
劃重點:
醫生過往重大醫療事故與糾紛應納入術前風險告知范疇。
保密協議不能替代公眾知情權與醫療監管責任。
患者有權知道主刀醫生的專業資質與真實手術安全記錄。
感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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