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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親戚因為涉嫌重婚罪,現在被關押在盧氏縣看守所。聽辦案人員說是因為他在沒有跟他妻子離婚的情形下跟別人對外以夫妻名義同居了。具體是什么情況,我也不是很了解。請問,您知道盧氏縣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家屬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會構成重婚罪嗎?他也沒有跟另外那個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是同居也構成重婚罪嗎?重婚與同居、臨時姘居關系的區別是什么?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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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盧氏縣看守所地址:盧氏縣桃花谷路與解放路交叉口向東300米路北。
導航:盧氏縣東明派出所城東警務室
乘車路線:盧氏汽車站乘坐盧氏1路公交車到復烤廠站下車,向西步行100米路北。

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盧氏縣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重婚罪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其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重婚行為,而重婚行為又包括兩類: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結婚的,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至于你親戚最終是否會構成重婚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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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事實上的重婚與同居、臨時姘居之間的關系呢?
由于重婚罪的主要特征是男女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人之間非法建立夫妻關系的行為,我國《民法典》不僅規定禁止重婚,而且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坝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男女雙方雖然同居,但不是“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是隨時可以自由拆散的,則只是臨時姘居關系,是單純的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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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雖未登記結婚或者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即以夫妻關系相對待,群眾也公認的,則應認為是事實上的重婚。對于事實上的重婚,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明確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現上述“批復”仍可參照執行。【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盧氏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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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氏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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