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初春,溫哥華港口的海霧還未散去,一位年過六旬的碼頭工人指著遠處的豪宅區感嘆:“那房子以前是個中國老板的。”這句閑話,再次把人們的目光拉回十二年前的遠華案主犯賴昌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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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1999年,廈門東渡碼頭的倉庫里堆滿走私物,一紙密令讓中央調查組星夜南下。證據鋪天蓋地,可賴昌星卻在案發當晚就搭機離境,隨后輾轉香港、舊金山,最終落腳加拿大。這一步棋,讓他足足拖了中加兩國十多年。
2000年11月,加拿大移民局在溫哥華郊區的別墅門口逮到賴昌星夫婦。理由并不復雜——非法入境。但賴昌星馬上遞交難民申請,翻來覆去只有一句“回國會被判死刑”。這在加方聽來似乎合邏輯,于是漫長的司法隧道就此開啟。
加國的司法流程堪稱“慢板進行曲”。移民法庭—聯邦法院—最高法院—再回移民局—風險評估—司法復議,每一道關卡都像計時器,一次次刷新賴昌星的“加拿大停留天數”。2005年最高法院拒絕受理上訴后,外界以為大局已定,可賴昌星立刻拋出新的“風險評估”。文件一遞,上百天又過去了。
調查取證也鬧出不少插曲。加方法官需要“看得見、摸得著”的書面證據,干脆派人來廈門。中方為了配合,只能把卷宗翻譯成英語,連發票、貨運單上的鋼印都拍成高清照片。有人調侃:“一本卷宗,厚得能當枕頭。”
在遣返談判桌上,加拿大堅持三條底線:一是嫌犯不得被執行死刑,二是庭審要允許旁聽,三是服刑期間必須接受探視。這讓談判節奏幾度僵住。2011年春天,中方代表團帶去兩份文件:最高檢對死刑的豁免函與司法部監獄探視接待細則。直到這時,遣返才出現轉機。
不少人更關心錢的去向。加方奉行“資產留地”,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境外所得歸所在國處理。根據溫哥華高院2011年的文件,賴昌星名下可凍結資產約合47億元人民幣,其中35億是房產,余下為股權、基金和賭場分紅。這些資產大多被充公,上繳國庫,僅撥出一部分支付警方加班費、看守費和遣返機票。換言之,中方最終收回的,只有留在國內早已查封的那部分。
有人問,賴昌星在加拿大究竟過得怎樣?庭審記錄給出答案:兩輛車、一套海景豪宅、每月餐飲賬單超過兩萬加元。宵禁解除后,他常在市中心高檔餐廳“擺龍門陣”。面對記者追問,他淡淡一句:“現在身價是零下。”話音未落,信用卡賬單卻在遞增。
“你真打算一輩子待在這兒?”2009年,移民官忍不住問。賴昌星笑笑:“要走也得等我想清楚。”同年,他的妻子和子女選擇回國。這一舉動被外界視為風向標,可賴昌星仍咬定“不回”。
時間來到2011年7月21日,聯邦法院終于裁定立即遣返。加航AC031航班在首都機場降落時,北京仍是盛夏酷暑。警車列隊,賴昌星簽字確認逮捕令,隨即押往看守所。數日后,加拿大全球事務部人員按照先前協議進入審訊室,他見到熟面孔,第一句話卻是:“伙食還行。”記者聽到這段對話,只能苦笑。
對于部分關心“妥協代價”的讀者來說,最直接的數據是:47億元中的絕大多數停留在加拿大,轉入政府公共賬戶。換句話說,賴昌星的結果是人已歸案、錢留海外。若從打擊經濟犯罪的角度評估,這顯然不算完美,卻在當時的國際司法環境下已是極限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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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國內輿論并非鐵板一塊。有人認為“納稅人不該為外國逃犯買單”,也有人強調“司法公正必須超越外交考量”。正因如此,這場訴訟多耗費了十年。財政部粗算:法庭、人手、翻譯、交通等共花費約3000萬加元。不過,對普通加拿大人而言,賴昌星不過是隔岸新聞;對中國司法來說,他卻是一次跨國追逃的標志性樣本。
十多年過去,遠華案的教訓仍在各部門文件里被反復引用。防止資金外逃、完善引渡條約、縮短證據交換鏈條,這些字眼都與當年談判記錄緊密相關。律師圈子偶爾會以此案例提醒當事人:別把海外當成避風港,程序再復雜,也有走到盡頭的一天。
賴昌星現已服刑期滿。對于47億元資產,中國方面仍嘗試通過民事追索路徑提出主張,但阻力不小。加拿大法院的立場未變——資產歸屬地原則優先。結果如何,尚無公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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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終點并未真正畫下句號,相關細節仍可能在未來的卷宗里繼續出現。圍繞“人如何帶回,錢如何追回”,新的答案正等待制度給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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