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5日下午14時30分,紫陽法院刑事審判庭在蒿坪共享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失火罪案件,對被告人王某當庭宣判并執行逮捕。紫陽縣林業局派員旁聽庭審,各鎮組織干部群眾通過鎮村綜治視聯網觀摩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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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5年3月25日10時許,被告人老王(72歲)在紫陽縣某鎮某村自家地里除草時,用打火機將地里堆積的荒草點燃,引發森林火災。經紫陽縣林業規劃調查設計隊勘驗,火災類型為地表火,過火面積437.74畝。
法院審理
紫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老王在農業生產中疏忽大意,未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過失引起森林火災,過火林地面積達400余畝,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失火罪,依法應予懲處。案發后,老王積極參與救火,其家屬對部分農戶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老王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以從寬處理。
經審前社會調查評估,紫陽縣社區矯正管理局認為老王適用社區矯正管控條件不成熟,不具備社區矯正管理條件,建議對其判處監禁刑罰。本案中,盡管被告人身具多項酌定從輕從寬情節,其過失犯罪令人惋惜,但其行為造成的客觀危害后果嚴重,且不具備適用社區矯正的現實條件,若對其判處緩刑,既無法達到與所犯罪行相適應的刑罰效果,也可能對社區安全管理和群眾法治信仰造成負面影響,基于對法律的整體尊重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綜合考量,對本案被告人不宜宣告緩刑。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老王有期徒刑一年,經審查,該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最終判決:老王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當庭對王某進行逮捕。
(來源:紫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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