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從“兵為國有”到“兵為將有”
清朝的常備軍主要有兩支,即八旗和綠營。八旗兵是滿人在入關(guān)前創(chuàng)建的,為清朝統(tǒng)一天下之主力;綠營兵是清軍入關(guān)后為補充八旗兵的不足,仿照明代兵制創(chuàng)建的一支漢人軍隊。[1]入關(guān)之后,八旗開始腐化,旗人生齒日繁,且養(yǎng)尊處優(yōu),“不念從前積累之維艱,不顧向后日用之難繼,任意靡費,取樂目前,彼此效尤[2]” 。至清中期,已是“如鷹居籠,日飽肉,不能奮擊[3]”。故清朝的統(tǒng)治長期以來實是依靠綠營兵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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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兵
綠營是清朝咸豐以前最主要的正規(guī)軍[4],實行的是世兵制,父死則子繼,這就難以保證優(yōu)質(zhì)的兵源,士兵素質(zhì)良莠不齊。軍隊由兵部直接統(tǒng)轄,將領(lǐng)無法直接統(tǒng)兵。這種“兵為國有”的體制,雖然能有效地防止軍人擁兵自重,但割裂了兵將之間的聯(lián)系,兵不知將,將不知兵。加之承平日久,營務(wù)廢弛,至太平天國起義時,綠營大抵“無事則游奔潰,賊去則殺民以邀功[5]”。在這種背景下,湘軍應(yīng)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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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綠營的標,協(xié),營,汛
與八旗、綠營的世兵制不同,湘軍采取的是挑選精壯淳樸勇丁的募兵制。且勇丁以營官自招成軍,從組織上保證了曾國藩在軍中牢固的統(tǒng)治地位和湘軍歸其私人所有的性質(zhì)[6],“兵為將有”自是而始。甲午戰(zhàn)爭中,李鴻章的淮軍敗北。袁世凱順應(yīng)時勢,上書諫言學習日本編練新軍,獲準到小站練兵。期間買通奕劻,使其上疏奏請西太后,責令袁“悉心經(jīng)營”,袁遂將親信皆任命為要職,并逐漸擴充兵力,培植黨羽[7],形成了北洋軍閥的基礎(chǔ)。故小站之兵,名為清朝新軍,實為袁世凱一人所有。從這個角度看,北洋軍閥,應(yīng)以湘軍為鼻祖。
二、 從國家供餉到私派捐餉
綠營兵的餉銀由清政府按月分等配發(fā)。餉章制定于順治四年(1647年),其后雖稍有更改,但主要兵種的額定餉數(shù),至清末仍未有變動。[8]按照餉章規(guī)定,士兵餉銀本就不多,其實際所得還要遠遠少于這個數(shù)目。其不僅因為名目繁多的合法扣除[9],還有各級長官的貪污克扣。兵餉低微,不僅會導致兵丁無力養(yǎng)家,還會嚴重影響士兵素質(zhì)。長官層層盤剝,更會使本就不牢固的兵將關(guān)系愈加緊張。清朝倚仗二百余年的軍事支柱,已經(jīng)不可避免地走向了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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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國藩(1811-1872)
曾國藩創(chuàng)立湘軍后,對其俸餉制度給予了高度重視。他指出:“有戰(zhàn)陣之危,則不可一日無餉。狡者借詞鼓操,樸者亦無斗志,患有不可勝言者。[10]”在制定湘軍餉章時,規(guī)定每正勇一名月餉銀四兩二分[11],力求實數(shù)。此外,曾國藩還制定了一系列獨特的籌餉制度,即勸捐、勒捐和厘捐。其中尤以勒捐和厘捐影響最大。只要有人有槍,就可占領(lǐng)一定地盤,隨意就地設(shè)卡,財源不斷。[12]此舉對北洋軍閥甚至國民黨統(tǒng)治初期產(chǎn)生了巨大影響。[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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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軍
北洋軍閥時期,軍兵因欠餉發(fā)生嘩變的事例屢見不鮮。各地軍閥不得不巧立名目征收餉銀。張宗昌統(tǒng)治山東時,征收的稅捐多達52種,攤派勒索更是不計其數(shù)。即便如此,仍不能解決軍餉問題,于是就地取給,搶劫就成了這些部隊的籌餉方式。[14]究其根源,皆因湘軍為北洋軍閥開了就地籌餉開了先例。
三、 從遵從律例到法外妄為
歷代統(tǒng)治者為了維護社會秩序,鞏固自身統(tǒng)治都會頒布一套法令,清朝自然不例外。統(tǒng)一全國之初,清人暫用《大明律》。順治二年(1645年),為“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于平允[15]”,編修《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附以《現(xiàn)行則例》。雍正元年(1723年)續(xù)修。乾隆五年(1740)﹐更名為《大清律例》。后雖有改動,但皆為小修小補。宣統(tǒng)二年(1910年)予以廢止。[16]其間二百余年,官員按律司法。縱至晚清法度松弛,想來亦無敢明目張膽無視清律之人,直到曾國藩的出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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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凱(1859-1916)
曾國藩以“辦賊”為由,脫離國家法律,無視地方執(zhí)法機關(guān),不經(jīng)任何法律手續(xù),大肆捕殺所謂“會黨”,他還授意下屬,不必通報請示,隨意處置。此舉大開濫殺之風,雖剿匪成績卓著,然錯殺者亦不計其數(shù)。[17]
至于北洋軍閥,為了維護自己在政治、經(jīng)濟上的利益,殘酷壓迫有之,殺人立威有之,血腥鎮(zhèn)壓有之。在缺乏制度控制和道德約束的情況下,士兵們?yōu)樗麨椤埦磮虻酿B(yǎng)子張繼忠所率之團日則為兵,夜則為盜,以殺人為戲。張部兵士之行為, “竟無約束之可言, 最無道之事, 莫若兵士之奸淫良家婦女, 獨此者尤以北兵為甚[18]”。其法外妄為,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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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凱就任大總統(tǒng)時與北洋各將領(lǐng)合影
考曾文正公之行為,蓋為剿匪,以保大清社稷,未必有非分之想。然其后北洋軍閥膽大妄為,草菅人命,皆因無法律約束所致。究其原因,確與湘軍將領(lǐng)將晚清本就瀕臨崩潰的司法體系徹底破壞,長期無人將其恢復(fù)有關(guān)。
四、 結(jié)語
綜上所述,雖然湘軍以其獨特的募兵制度確保了優(yōu)質(zhì)的兵源,以其獨特的俸餉制度保障了軍隊的后勤,以其獨特的司法手段取得了剿匪的成績,但其實行的種種制度變革,在某種程度上也嚴重破壞了政府的權(quán)威,提高了帶兵將領(lǐng)的權(quán)勢,造成了社會秩序的混亂。這些制度為后世軍隊所繼承,其弊端就成為了北洋軍閥作亂的淵源。
參考文獻:
[1] 參見羅爾綱:《綠營兵志》,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6頁
[2] 《清世宗實錄》第16卷,二年二月丙午條
[3] 周諭瑾:《八旗軍為什么由強至弱、由盛而衰》引語,文史天地2012年01期
[4] 同1,第1頁
[5]《曾國藩全集》:詩文,長沙:岳麓書社,1986年,第19頁
[6] 朱新鵬:《試述北洋軍閥的形成過程》,黑龍江史志,2014年07期
[7] 參見6
[8] 參見郭太風:《八旗綠營俸餉制度初探》,復(fù)旦學報(社會科學版),1982年04期
[9] 共十條,詳見《光緒會典》卷二十第2頁,卷五十第2-3頁,《會典事例》卷六一O第2頁,卷七一一第4頁
[10] 《曾國藩全集》:奏稿,長沙:岳麓書社,1986年,第441頁
[11] 劉鐵銘:《論曾國藩的建軍思想》,理論學刊,2006年第7期
[12] 郭秀:《淺析湘軍對近代軍閥產(chǎn)生的影響研究》,理論研究,2004年03期
[13] 厘金制度自曾國藩1860年4月大規(guī)模設(shè)卡征餉開始,至1930年代為止,持續(xù)70余年。
[14] 參見張欣:《論軍閥時期的兵源匪化》,浙江社會科學,2005年第4期
[15] 《大清律例》卷前附《世祖章皇帝御制大清律原序》
[16] 清律變更過程參見瞿同祖:《瞿同祖法學文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417頁,《清律的繼承和變化》
[17] 參見12
[18] 陸軍部:《陸軍行政紀事》,1916年6月,中國歷史第二檔案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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