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一則由農藥套裝引起的水稻藥害案件。遼寧省鞍山海城市一農戶因使用了廠家推薦的一款除草劑套裝產品,導致300多畝水稻產生藥害,出現大面積黃化、卷葉現象,最終導致水稻減產嚴重。
據悉,該套裝共包含6個產品,其中,吡嘧磺隆15%可分散油懸浮劑100ml一瓶、氯氟吡啶酯3%乳油100ml一瓶、五氟磺草胺5%可分散油懸浮劑100ml二瓶與巴橙精油助劑10ml二袋。套裝組合農藥內的產品系其他廠家生產的原裝農藥。經遼寧新天衡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上述套裝農藥混合配比進行鑒定,明確該指導用藥量超過標準的10倍,且使用巴橙精油助劑使水稻田除草劑藥效效果增強。
最終,經法院判定,農戶的約351.05畝范圍內水稻減產損失與噴施上述除草劑套裝存在因果關系,被告盤錦某某公司應賠償農戶經濟損失164861.82元(減產損失102005.82元+鑒定費35000元+采取補救措施支出的27856元)。
關于套裝農藥的相關思考
農藥套裝的合規性問題一直是行業熱議的話題。2022年、2023年農業農村部連續發文,針對一些地方出現的農藥非法生產、違規經營等問題,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農藥生產企業、經營單位、電商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尤其要依法打擊以委托加工之名借證、套證、貼牌生產銷售,以套餐包裝形式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
同期,多地也發文要求嚴查或者下架農藥套裝產品。今年7月,山東省農業農村廳發布通知,要求各地農業農村部門加強對轄區內農藥經營門店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農藥經營門店經營許可證、購銷臺賬、產品包裝及標簽,必要時抽取樣品開展質量檢測。發現不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捆綁銷售套餐產品、超范圍推薦用藥、不記錄施用范圍等違規行為,應責令改正。
從法規層面來說,以套餐包裝形式銷售屬于違法違規行為。但由于對“套餐”理解的不同,有些單位執法時秉承著不投訴就不處罰的原則。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農藥經營者可以以“開處方”的方式將不同的農藥產品進行自由搭配。《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農藥經營者“開處方”的權力及方法,其以開處方形式形成的“套餐”明顯不屬于違法行為,但不可以“加工”方式將不同農藥產品組合具有新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書的新包裝。同樣,農藥生產者根據植保要求將不同農藥產品合并裝在一起,未形成具有新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書的新包裝,不違反《農藥管理條例》、《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規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套餐”是否合規,需要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標簽和說明管理辦法》以及《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斷。“套餐”不可以具有超越核準的電子標簽以外的內容,也不得一個農藥產品與其他農藥共用標簽或者使用同一標簽。同時,標簽內容不得違反《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規定,不得具有《廣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和其他禁止的內容;包裝應當標準應當符合《農藥包裝通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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