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之托·重于泰山”
〇1
刑事案件中想爭取免于刑事處罰,為什么這么難?
最近辦理了一個刑事案件,地點在河南東部的一個小縣城(D城)。
最初,案件定性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后來經過開庭和與法院溝通,定性改為尋釁滋事罪。
當時法院原則上已經同意判免于刑事處罰,因為和檢察院那邊已經溝通妥當了,但最后判決結果竟然是管制五個月。
法官給的解釋是,檢察院的某位領導不同意判免于刑事處罰,認為如果判免于刑事處罰,意味著這個案件基本上和無罪差不多,擔心當事人以后再出其他問題。
于是當事人只能選擇上訴。
因為,即便判了管制,也會導致他工作保不住,只有判免于刑事處罰才有可能保住工作。
〇2
這起案件,或者說這類案件,實際上是現實司法實踐中的一種困境。
明明案件本身有很大問題,可以判免于刑事處罰,但辦案機關就是不愿意給免于刑事處罰。理由其實很簡單,因為免于刑事處罰實質上和無罪判決差不多。
經過法院審理并判處免于刑事處罰的案件,往往有兩種原因:
其一,是案件本質上就是無罪,但檢察院已經起訴到法院,法院沒辦法判無罪,只能折中判免于刑事處罰。
實際上,這類案件在檢察院階段本應做不起訴處理,但已經起訴到法院。如果判無罪,就會顯得這個案件明顯是錯案。判免于刑事處罰,至少定了罪,不至于成為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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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情況是,判免于刑事處罰是因為案件確實有罪,但情節特別輕微,強行判處刑罰不太合適,也容易激化矛盾,所以選擇判免于刑事處罰。
總之,無論是哪種原因,判免于刑事處罰實質上都會讓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感到不舒服。因為一旦判免予刑事處罰,就意味著案件本身和無罪差不多,側面印證了辦案存在瑕疵。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沒有搞清楚案件的實質性問題,錯誤地移送到法院審理,實際上等于自己犯了錯誤,并浪費了司法資源。
這種結果顯然不是相關單位愿意看到的,也很難接受。
畢竟,既然檢察院選擇移送法院起訴,而不是做出不起訴決定,就意味著當初已經認定這個案件不僅要判有罪,而且要判處刑罰。
否則,檢察院可以直接選擇不起訴,事情就結束了。
〇3
這里面最核心的問題是,很少有人愿意選擇主動認錯。
既然案件已經批準逮捕,就要移送審查起訴,最終移送到法院審理。
否則,就意味著自己通過具體行為否定了之前的判斷,承認自己之前犯了錯誤,這種結果很多人難以接受。
一旦之前犯了錯誤,就會用更多的錯誤繼續掩蓋之前的錯誤,只能是錯上加錯。只要時間足夠久,很有可能會鑄成更大的錯誤。
這本身是顯而易見的一種事情,很多人應該也能意識到,只是不愿意按照這種方式去做。
作者:
九章刑辯創始人;
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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