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9 月 21 日 14 時 30 分,北京市昌平區西城角某路口,一場交通事故打破午后平靜。葛某東駕駛 “奔達” 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與騎行人力三輪車的葛某桂相撞,葛某桂次日經搶救無效離世。然而,北京市公安局某交管支隊判定葛某東負全責的結果,卻引發持久爭議。葛某東質疑定責依據,歷經復核、信訪等多途徑維權無果,事故現場細節與交管工作人員認定的矛盾,成為爭議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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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葛先生提供)
事故現場:不規則路口藏隱患,碰撞痕跡現關鍵線索
事故發生在沙河西二村管轄道路形成的不規則十字路口,無交通信號燈、標志及標線,屬 “無管控混合通行路段”。南北向為瀝青路面,東西向是水泥方磚路面,事發時天氣晴朗但視線一般。路口環境復雜,北向南道路對面右側有墻體突出,左側密布樹木與電線桿,遮擋視線的同時,將實際可通行寬度壓縮至不足 3 米,遠窄于交管工作人員后續提及的 “前方 4.1 米寬路段”。
昌平交通支隊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描述:“葛某桂駕人力三輪車由東向北右轉彎,前輪與摩托車左側前部接觸,致三輪車側翻”。但葛某東提供的行車記錄儀視頻(其稱已提交給工作人員)顯示,事發時他由北向南直行,因左側有遮擋,選擇從路面中間井蓋右側通行 —— 此位置恰是 “不足 3 米可通行范圍” 的居中區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 “無車道劃分時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 的規定。
碰撞后的現場痕跡更具說服力:葛某桂連人帶車側翻后倒在道路中間。“若我真‘未居中行駛’,他怎會倒在路中間?” 葛某東認為,這一細節佐證了自己行駛軌跡合規,也說明葛某桂轉彎時未充分觀察直行車道,才導致碰撞發生在路口核心區域。此外,他指出葛某桂轉彎時未減速、未伸手示意、未停車瞭望,“全程無避讓動作,直到碰撞都沒減速,這是事故直接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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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葛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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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葛先生提供)
定責爭議:三大依據存漏洞,法律適用與現場脫節
昌平交管工作人員以葛某東 “未在道路中間通行”“超速行駛”“未確保安全駕駛” 為由,判定其負全責。但結合現場細節與法律條文,葛某東認為三項認定均有漏洞,且未考量葛某桂的違規行為。
漏洞一:忽略葛某桂兩項核心違規
葛某東認為,交管工作人員未考量葛某桂的違法行為,違背 “按過錯程度定責” 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轉彎未讓直行:第六十八條規定 “轉彎非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優先通行”,葛某桂右轉彎時未避讓直行摩托車,直接切入直行車道,是事故根本原因;
未遵守 “讓右” 原則:第六十九條要求 “無信號燈、無交通指揮的路口,非機動車應停車瞭望,讓右方來車先行”,葛某桂轉彎前未停車觀察、未減速,未注意右側駛來的摩托車,屬主動制造危險。
“葛某桂只要遵守其中一條,事故就能避免。” 葛某東表示,交管工作人員對對方違規 “視而不見”,僅以自己 “疑似違規” 定全責,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兩方均有過錯,按過錯劃分責任” 的規定。
漏洞二:“未居中行駛” 與證據、現場矛盾
交管工作人員稱 “有葛某東筆錄、行車記錄儀視頻為證”,但葛某東筆錄明確記載 “事故前我車靠中間行駛”,行車記錄儀也顯示其在可通行范圍內居中。更不合理的是,交管部門后續要求 “葛某東在前方 4.1 米寬路段居中直行,到路口應減速靠右通過給對方轉彎讓行”—— 葛某東質疑:“在此道路中機動車按交通法應一直居中行駛,為何到路口就需要靠右行駛?可通行范圍只有3米不到,私家車通過幾乎沒有空間,摩托車就要靠右通過,為何要遵守不合理規則?”,葛某東認為行車記錄儀中明確顯示對方發生車禍后直接倒在了道路的中間,足以證明對方影響了摩托車正常行駛,但事故科工作人員溝通時稱 “行車記錄儀無參考意義”,卻未給出法律條款說明,也未將該說法書面化。
漏洞三:“超速行駛” 鑒定依據不足
北京龍晟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做出的京龍【2025】痕鑒字第B0914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葛某東的行駛速度高于30.7km/h,低于38.7km/h,事故發生路段經與12345市民熱線確認,并有書面證據證明該道路為村道,屬于公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該條道路的限速應當為40km/h,北京龍晟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做出的京龍【2025】痕鑒字第B0914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葛某東最高速度未超過40km/h,昌平交管工作人員認為該路段為城市道路,但實為村級公路,因此葛某東并未超速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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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葛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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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葛先生提供)
維權困局:復核維持、多渠道推諉,書面依據缺失
2025 年 10 月 30 日收到認定書后,葛某東 11 月提交復核申請,北京市某交通管理局 11 月 4 日出具《復核受理通知書》,但最終維持原認定。更讓他不解的是,復核階段有工作人員以 “需給對方讓 2.2 米” 解釋定責,可《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五條僅規定 “人力三輪車應在距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 2.2 米內行駛”,與交管工作人員給出的“摩托車需讓行 2.2 米”的法條解釋無關。
復核失敗后,葛某東通過信訪、督查、紀檢反映情況,卻陷入 “踢皮球”:信訪稱 “不專業,移交交通部門”;督查、紀檢以 “超出職責范圍” 轉回昌平某交通支隊,變成 “自己查自己”。直到事故科兩位工作人員介入,爭議焦點從 “2.2 米讓行” 轉為 “未居中行駛”,但工作人員提出的 “路口靠右讓對方轉彎通行” 無法律支撐,也未考慮 “可通行范圍不足 3 米” 的客觀限制。“他們甚至說‘私家車怎么開和摩托車沒關系’,可法律明確摩托車屬機動車,享有同等路權。”
更關鍵的是,從定責到溝通,對葛某東不利的理由及工作人員的 “直行讓轉彎要求”,均無書面形式。“所有說法都是口頭的,沒正式文件,我連反駁依據都沒有。”
訴求:還原真相,依法劃分責任
“我不否認可能存在的過錯,但‘全責’認定忽略事故核心原因,違背法律公平原則。” 葛某東的訴求并非 “免責”,而是希望相關部門重新核查現場細節,結合行車記錄儀視頻、碰撞痕跡與法律條文,客觀認定葛某桂的違規行為,依法劃分責任 —— 按葛某桂 “轉彎未讓直行”“未遵守讓右原則” 的過錯,其應承擔同等及以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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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葛先生提供)
截至目前,葛某東仍在等待書面答復。“事故已致一條生命逝去,我比誰都想查明真相,既告慰逝者,也還自己公道。” 他坦言維權身心俱疲,但不會放棄對公正的追求。
這場爭議遠超普通事故責任劃分,關乎法律在執法中的準確適用、定責與現場細節的匹配,更關乎普通人維權能否獲公平對待。如今,葛某東仍在等待回應,而這起事故背后的 “公正”,也成為眾人期待的答案。
事件后續,媒體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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