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四川市場監管部門以“服務民生、護航消費”為宗旨,聚焦產品質量和特種設備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突出的問題,以“鐵拳”“春雷”等專項行動為抓手,嚴打特種設備違法行為、持續整治電動自行車非法拼改裝、嚴懲制售偽劣消防產品等,查出大批案例,有效維護了市場秩序。日前,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其中,兩起案例涉及電動自行車:
內江市東興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東興區嘉駿摩托車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3月25日,該局查處該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經查,該經營部對其在售的12輛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鞍座長度均大于350mm,其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
廣元市朝天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朝天區曾家鎮永興摩托車門市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4月27日,該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該門店擺放的5輛愛瑪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經查,涉案的5輛電動自行車均無踏板、不具備腳踏騎行能力,且實車座椅長度均大于350mm,其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
其余典型案例:
·瀘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瀘縣博智建材有限公司生產并銷售不合格的保溫板案
·西充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南充市順慶區鑫宏消防器材經營部銷售不合格滅火器案
·攀枝花市西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成都梯安安電梯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富順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東營日輝鉆采技術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巴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四川林鵬物流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從事LNG(液化天然氣)充裝案
·木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木里縣豹子坪加油點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用汽油案
市場監管總局公布
7起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執法典型案例
12月4日,市場監管總局通報7起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陜西省西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龍域電動車銷售店非法改裝、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11月11日,陜西省西安市市場監管局將龍域電動車銷售店非法改裝、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25年10月14日,陜西省市場監管局以“聯合指導、協同辦案”模式,聯合省公安廳指導西安市市場監管局、公安局對龍域電動車銷售店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經立案調查,當事人涉嫌非法改裝并銷售哈牛等品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886臺,銷售金額168.22萬元;對在售176臺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送檢,被判定為不合格,貨值金額35.74萬元。涉案車輛共計1062臺,涉案貨值金額203.97萬元。西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涉案產品實施查封行政強制措施。同時,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9副電動自行車電子號牌,經公安機關查詢涉嫌造假。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西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二: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欽南區綠順電動車商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4月1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市場監管局對綠順電動車商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綠源牌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86臺涉案車輛、罰款20.6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16日,欽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86臺綠源牌電動自行車外觀與產品合格證外觀簡圖明顯不一致。經抽樣檢驗,產品存在鞍座、電池槽防篡改等問題,被判定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依法扣押上述產品并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欽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南京宏優車輛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2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市場監管局對南京宏優車輛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臺鈴牌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222臺涉案車輛、罰款58.1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22日,江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南京宏優車輛有限公司的倉庫開展執法檢查,發現222臺臺鈴牌電動自行車外觀與產品合格證外觀簡圖明顯不一致。經現場測量,車輛鞍座長度均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產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江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安徽省滁州市天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力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案
2025年6月18日,安徽省滁州市天長市市場監管局對安徽力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充電器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4834個涉案產品、罰款11.17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3月2日,天長市市場監管局開展電動自行車充電器產品質量整治,執法人員對安徽力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抽樣送檢。經檢驗,型號規格為48V20Ah和48V12Ah的兩款充電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共生產48V20Ah型號充電器2850個、48V12Ah型號充電器1900個,執法人員依法對全部涉案產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天長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江西省南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南昌市西湖區鉆豹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7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市場監管局對西湖區鉆豹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593臺涉案車輛、罰款50.6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4月15日,南昌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線索移送函,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公安機關、檢驗機構成立聯合調查組,依法對西湖區鉆豹電動車行涉嫌銷售偽劣電動自行車行為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分三次購進10種規格型號的五星鉆豹電動自行車593臺,將電動自行車鞍座換成免費贈送的超長鞍座,涉案貨值金額為50.66萬元。經檢驗,上述電動自行車均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南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詠佳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5月23日,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詠佳貿易有限公司未建立并執行進貨驗收制度、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112臺涉案車輛、罰沒合計14.3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7日,青浦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上海詠佳貿易有限公司位于青浦區興業支路22號的倉庫開展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分兩次購進電動自行車217臺進行銷售。兩批次產品均未提供進貨單據等證明材料,違反了進貨驗收制度。同時,當事人對第一次購進的93臺電動自行車自行進行了加裝后備箱、防護欄、電池儲蓄盒,更換加長座椅等非法改裝;第二次購進的124臺電動自行車經委托檢驗,整車質量、尺寸限制、蓄電池防篡改等項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和第三十三條、《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青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和《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廣東省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寶安監管局查處深圳市卡西威爾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6月3日,廣東省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寶安監管局對深圳市卡西威爾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95萬元和5臺涉案車輛、罰款10.8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15日,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寶安監管局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管局轉辦線索“深圳市卡西威爾科技有限公司在直播平臺稱其產品優化后時速能達到50km以上”,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存有貨號為CT20s和T16的2臺電動自行車,經測量其座墊長度均為47cm,超過了35cm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產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調查。經查,深圳市卡西威爾科技有限公司從事電動自行車開發設計、生產、銷售,在直播平臺注冊有店鋪賬號為“FTN深圳市卡西威爾科技有限公司電動車專賣店”。執法人員共查獲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5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寶安監管局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 | 市場監管總局、四川省市場監管局
編輯 | 李星彤
校對 | 聶行
責編 | 張可
審核 | 李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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