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吳長期從事房屋裝修。2023年臘月,老白找到小吳,請其對自己的房屋進行裝修。房屋裝修驗收合格后,經雙方結算,老白需支付小吳4140元勞務費。老白當時以資金緊張為由,向小吳出具欠條。后老白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小吳欠款,小吳索要無果。老白的突然離世,更讓小吳不知所措。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是債務人突然死亡,那么所欠的債務怎么辦?
法律規定:死者的債務由其所有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清償;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死者的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如果死者留下的遺產無人繼承,也無人接受遺贈,這些遺產應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有關單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債務也就由接受遺產的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有關單位在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
小吳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老白的遺產繼承者主張權利,要回自己的勞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來源:平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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