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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水木網絡法學
作者 | 星輝,旅美學者
原標題 | 從《肖申克的救贖》談冤假錯案與重刑主義
一
在許多經典電影中,冤假錯案都是重要的母題——《辯護人》《十二公民》《肖申克的救贖》無不在提醒我們:當法律的天平失衡,個人的命運就可能在制度的縫隙中墜落。張譯主演的電視劇《以法之名》亦以平反冤案為主線,映照出現實社會中那份持續的焦慮——我們對正義的信念,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抵御制度與人性的缺陷?
在大多數人的認知中,法律是社會的基石。然而,當冤假錯案發生時,人們才會意識到:這塊基石并非堅不可摧,它也可能因權力的濫用、程序的懈怠、情緒的裹挾而出現裂隙。冤案的成因往往復雜:證據制度的不完善、辦案機制的壓力、社會輿論的裹挾、甚至是個體認知的局限,都會共同作用,推動一場“看似合理”的錯誤。正如呼格吉勒圖案所揭示的那樣——在“命案必破”的指標壓力下,疑點被忽略,證據被解釋,真相被犧牲。
電影《肖申克的救贖》中,銀行家安迪被冤入獄,卻仍在漫長的牢獄歲月中保有信念。他的救贖不僅是個人的,也是對制度的隱喻:真正的正義,不能依靠上帝的仁慈或偶然的奇跡,而必須建立在人類自身對公正的堅守之上。現實中的冤案卻遠比電影殘酷——那些“含冤者”的救贖,往往來自多年奔走的律師、堅持上訴的家屬,以及偶然被觸動的媒體。他們是制度的補丁,也是社會良知的最后防線。
冤假錯案的根本問題,并非個別案件的偶然,而是“重刑主義”思維的普遍化。在高壓治理的語境下,社會往往更容易選擇“寧可錯判,也不放過”,以嚴刑峻法來換取安全感與秩序感。然而,真正的法治并不以懲罰為榮,而以克制為貴。一個成熟的法律體系,不在于它能多快地懲罰罪人,而在于它能多穩地保護無辜。
正如一些法官所言,防止冤假錯案的關鍵,不只是程序正義的完善,更在于整個司法系統是否敢于對抗慣性。每一次“扛住壓力”的判決,都是對“命案必破”邏輯的逆行;每一個被平反的冤案,都是制度自我修復的跡象。
當我們談論冤假錯案時,其實也在談論我們希望生活在怎樣的社會——一個以懲罰為核心、以恐懼維系秩序的社會,還是一個以公正為底線、以信任為紐帶的社會?《肖申克的救贖》讓人相信希望,而現實中的法律應當讓人無需依靠奇跡。
二
在談論冤假錯案時,我們往往關注個體命運的悲劇,卻較少追問:為什么這樣的錯誤會在一個“以法治國”的體系中一再發生?
這其實涉及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制度的構建,究竟是以什么價值取向為基礎?
法律制度并非自然生長的,它是由社會權力結構、政治文化與公共價值共同塑造的。如果一個制度的首要目標是“維持秩序”,它便會更強調打擊、震懾和效率;而如果它以“保障權利”為核心,就會更重視程序、證據與限制公權力。兩者的差異,決定了司法系統在面對不確定與疑點時的反應方式——前者傾向于“寧可錯判”,后者堅持“疑罪從無”。
冤假錯案的根源,正潛伏在這種價值取向的選擇之中。當“命案必破”成為考核指標,當社會輿論以“該殺則殺”的道德熱情掩蓋法治理性,司法人員便被裹挾進一種制度慣性之中。個體或許明知風險,卻無法抗拒來自體制內部的壓力——那種“殺也殺不得,放也放不得”的兩難,正是重刑主義文化的縮影。
而在影視作品中,冤案題材雖然屢見不鮮,卻常常止步于“個別辦案人員的錯誤”或“良知的救贖”。這樣的敘事邏輯讓觀眾在情感上獲得了宣泄,卻回避了真正的制度性反思。因為一旦追問到根源,就不得不面對一個更尖銳的問題:我們的制度,是以懲罰為核心,還是以公正為邊界?
防止冤假錯案的努力,并不只是修補程序或改進技術,更關鍵的是重塑制度背后的價值坐標。一個以人權保障為出發點的法律體系,會承認錯誤的存在,并以公開與自我糾錯來修復信任;而一個以威懾與控制為目的的體系,則往往在錯誤發生時,選擇沉默與掩蓋。
歸根結底,冤案不是偶然的裂縫,而是價值選擇的投影。真正的正義,不在于懲罰得有多快、多重,而在于制度是否有勇氣保護每一個可能無辜的人。只有當愿意從“秩序優先”的邏輯,轉向“權利優先”的理念,法治才能從被動救贖走向主動守護。
三
影視作品中的冤案故事,往往將焦點落在人的善惡——有的講檢察官的覺醒,有的講律師的堅持,有的講無辜者的忍耐與救贖。這樣的敘事固然動人,卻也掩蓋了更深層的事實:冤假錯案并非源于個體的失誤,而是制度導向的必然結果。
當一個司法體系被灌輸“寧可錯判,不可放過”的理念時,它就不再以“保障權利”為首要目標,而是以“維持秩序”“服從政治”“安撫輿論”為優先考量。這種制度性導向,會讓辦案人員在不確定中選擇“安全”的一邊——與其放過一個可能的罪犯,不如錯判一個無辜的人。因為在政治考核、輿論風向乃至職業風險的層層壓力下,“錯判”往往無責,而“放過”可能意味著職業生涯的終結。
在這樣的環境里,程序正義很容易被犧牲為形式。疑點不再被視為保護無辜的屏障,而成了阻礙破案的“麻煩”;證據不再被當作真相的基礎,而被用來支撐預設結論。久而久之,系統內部會形成一種慣性:辦案的首要目標不是尋找真相,而是盡快交出結果。
這種慣性,不僅來自權力結構的壓力,也源于深層文化心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長期存在“重刑以止亂”的信念——嚴懲才能維持秩序,懲罰才是治理的工具。它與現代法治強調的“疑罪從無”“程序保障”之間,存在深刻的價值沖突。于是,當現代制度外觀與傳統治理邏輯共存時,便出現了表面的法治化與實質的懲罰化并行的局面。
因此,冤案的發生并非單純的“偶發錯誤”,而是制度慣性的自然產物;它的糾正,也不應寄托于個別“有良知的法官”或“勇敢的律師”。真正的出路,是制度內部價值取向的重建:讓“無罪推定”成為信仰,而非口號;讓“疑罪從無”成為本能,而非勇氣。
一個社會如果長期在“不可放過”的邏輯中運作,它獲得的不是安全,而是恐懼;不是正義,而是懲罰的幻覺。真正的法治,不在于它能懲罰多少人,而在于它能守住多少人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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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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