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市檢察院就三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集中召開公開聽證會。聽證會由承辦檢察官主持,邀請人民監督員、聽證員、偵查機關代表及值班律師等多方參與。
經審查,該三起案件的涉案人員均在禁漁期、禁漁區內采用禁止捕撈的工具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但各案涉案漁獲物數量少、價值低,且涉案人員系偶發性捕撈,到案后均能深刻認識到自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認罪悔罪態度良好。崇州市檢察院秉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建議對三起案件的涉案人員作微罪不起訴。
聽證會上,承辦檢察官詳細介紹了案件事實、證據認定、法律適用以及擬作不起訴決定的理由和依據,人民監督員、聽證員、公安偵查人員及值班律師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輪流發表了意見,并一致同意檢察機關的處理意見。三名被不起訴人也通過聽證環節,進一步加深了對非法捕撈行為違法性、破壞性的認識,均當場表示真誠悔過,承諾今后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并愿意主動履行生態修復義務。
“不刑”不代表“不罰”。不起訴決定作出后,承辦檢察官將通過行刑反向銜接,及時移送上述案件線索至本院行政檢察部門,由行政檢察部門依法審查是否建議相關行政機關對被不起訴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確保違法行為依法受到應有追究,避免“不訴了之”。
此次公開聽證,不僅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公開、公正,使案件處理經得起檢驗,更通過以案釋法的形式,向公眾清晰闡釋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的法律后果以及“微罪不起訴”與“行刑反向銜接”的司法實踐,取得了“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與普法宣傳效果,有力提升了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的法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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