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我們都會認為大學的教授專家學者代表了社會的良心,他們應該是能夠對社會大眾的期盼和常識認知有比較深刻的理解,但最近有些大學的教授在吸毒記錄納入封存新規的爭議中,他們的言論和觀點并沒有站在社會大眾的輿論這一邊。
清華教授勞東燕為了論證“吸毒”記錄封存的合理性,她說吸毒是自我傷害行為,我覺得堂堂清華大學法學教授說出這樣的話,太背離了社會大眾的常識認知。
確實,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規來說,吸毒還沒有不納入刑罪,只是違反治安管理法的行為,并非犯罪,但我們如果把吸毒界定為單純的自我傷害行為,這種定性顯然是忽視了吸毒行為造成社會危害性。
我是反對清華大學教授勞東燕的這種觀點,實際上吸毒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表現為危害的擴散性,這個和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完全不一樣,我們舉例來說,例如毆打他人的行為,違法者本身毆打他人行為不會擴散,被打的人的傷情也不會擴散,這和吸毒行為就完全不一樣,吸毒行為會變相產生毒品需求,吸毒者個人為了毒資會做出極端的事情,吸毒者甚至還會拉別人下水,有些吸毒者會進一步變成販毒售毒者。
所以清華大學勞東燕把吸毒定性為自我傷害行為是完全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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