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你的表白行為是否具備有效的意思表示?
我們需要先像分析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件一樣,嚴格審查你的表白行為是否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公序良俗這三要素。
民法典強調“意思表示真實”,你的突然表白是否構成重大誤解?是否可能存在欺詐、脅迫情形?我需要確認這份情感要約是否出自你內心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內容確定可能。
所以我要行使我們法學生的特別權利:緊急立法權。
關于合同訂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感情應當遵循契約精神,你這屬于企圖跳過“要約邀請-要約-承諾”的正常締約流程,直接要求我作出“承諾”。按照交易習慣,情感合同的訂立應當經過充分協商,你這屬于典型的程序瑕疵。
關于格式條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在未充分協商的情況下,你單方面提出的“確立關系”條款,若存在免除你自身情感投入義務、加重我方責任的情形,我需要提醒你注意,該條款可能因未盡提示說明義務而無效。
關于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在情感基礎尚未牢固建立的情況下,你突然提出確立關系的要求,若后續無法履行“忠實義務”“關愛義務”等主要債務,是否應當預見可能承擔違約責任?這里需要進行“可預見規則”的論證。
關于人格權侵害(《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你的突然表白行為若造成我精神上的困擾,可能構成對“生活安寧”等人格利益的侵害,我有權依法請求你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但如果你請我喝蜜雪冰城,可以認定為情誼行為,構成意思表示的解釋空間(手動狗頭)
(注:本文純屬法學知識娛樂化運用,不構成任何法律建議。表白需謹慎,戀愛要真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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