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胤衡 見習記者 鄒竣麒)一次親子跑步活動中,參與者意外骨折,當向活動主辦方索賠時,對方以“已簽免責書”為由拒絕。簽了“免責書”,主辦方是否能免責?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結的一起案件給出明確答案:不能。法院認定,活動組織者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2023年9月,黃先生參加某服飾公司在一商場周邊舉辦的親子接力跑活動。在參與折返跑項目時,黃先生意外摔倒導致骨折。他認為,服飾公司和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遂將二者訴至法院,要求承擔侵權責任。
庭審中,服飾公司辯稱,已在報名階段提示風險,活動前組織熱身,現場設置圍欄。黃先生在報名時在線簽署了《免責責任書》,應自行承擔責任。商場辯稱,活動由服飾公司組織,其場地符合規范,正常步行無安全隱患。
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兩被告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法院指出,服飾公司作為活動組織者,負有全面的安全保障義務。案涉親子折返跑具有一定速度與競技性,本身存在較高摔倒風險。服飾公司未對場地硬度、防滑與防摔保護情況進行充分評估,也未設置針對性防護措施,賽前安全告知與風險提示亦不充分。對于服飾公司主張的《免責責任書》,法院指出,無證據證明其向原告作出醒目告知和提示,該格式條款不能免除其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同時,法院認為,黃先生作為成年人,在快速奔跑中未結合自身狀況謹慎參與,對損害發生存在主要過錯,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綜合雙方過錯程度,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原告黃先生自行承擔70%責任,被告服飾公司承擔30%賠償責任;商場作為場地管理者,未參與活動組織,不承擔責任。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強調,群眾性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源自法律規定,不因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而免除。“免責書”不應成為組織者逃避責任的“護身符”。組織者必須將參與者安全置于首位,切實履行包括場地安全把控、風險告知、現場管理和應急救護在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同時,參與者也應仔細閱讀風險提示,量力而行。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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