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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廣州交警公布了一起
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
在白云區某路段橫過馬路時闖紅燈,
導致和一輛小車發生碰撞,
王某受傷,兩車受損。
交警認定責任: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王某負全責,
小車駕駛人沒有責任。
廣東交警也發布了一起
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機動車道是綠燈的時候,
人行道是紅燈,
電動自行車闖紅燈,
導致和一輛小車發生碰撞,
兩車受損。
交警認定責任: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
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小車駕駛人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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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交警的責任認定后
網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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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劃分不是“我弱我有理”
根據有無違法為原則判責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電動自行車一方存在過錯,并主張電動自行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對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過錯程度、損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險程度等因素。
記者了解到,目前交警公布的電動自行車與汽車在交通事故中的判責,早已打破了“我弱我有理”的方法,根據有無違法為原則判責。律師表示,新司法解釋倒逼電動自行車車主遵守交通規則。
律師解讀:
新司法解釋倒逼電動自行車車主遵守交通規則
上海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孫宇昊律師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是劃分雙方責任的核心準則,即便機動車一方不存在過錯,若事故造成電動車駕駛人受傷,機動車方通常仍需承擔不超過10%的次要責任,這一規定雖體現了人文關懷,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部分電動車駕駛人忽視交通規則,同時引發機動車方對“無過錯仍需擔責”的爭議。
孫宇昊表示,針對電動車方因自身過錯導致機動車方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情況,過去因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裁判標準,如今最高法征求意見稿已明確,此時電動車方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賠償數額會綜合考量電動車方的過錯程度、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
孫宇昊表示,最新司法動態的核心影響在于:一方面明確了電動車方在過錯情形下的賠償責任,解決了過去司法實踐中“電動車致機動車損害無明確賠償依據”的分歧;另一方面也打破了部分電動車駕駛人“作為弱勢方無需擔責”的誤區,倒逼其遵守交通規則;同時保留了對電動車駕駛人的適度保護(如機動車無過錯時仍需承擔一定補償責任),也保障了機動車方的合法權益,讓責任劃分既體現公平原則,又具備較強的實踐可執行性,兼顧了雙方合理權益,便于在司法實踐中理解和執行。
交警提醒:
闖紅燈屬交通違法行為,
看燈通行,留意路口,
安全第一!轉發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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