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
導致張某三年多無法正常工作
然而
當他主張誤工損失時
保險公司卻以
鑒定報告確定的誤工期僅為365天為由
拒絕全額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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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天數365天
實際誤工卻長達1138天
這多出的700余天誤工損失
究竟該不該賠償?
近日
合山市人民法院審結的
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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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一場車禍,三年煎熬
2022年2月,建筑工人張某駕駛摩托車沿合山市往忻城縣方向行駛至某處時,被對向彎道超車的李某撞致多處骨折。此后的三年時間里,張某經兩次住院及數次復查。2025年4月,張某被鑒定機構評定為八級傷殘,評定的誤工期為365日。
焦點之爭
鑒定365天vs實際1138天
因賠償事宜存在爭議,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及李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其至定殘前一日共計1138天的誤工費等費用。保險公司堅決反對,認為:
1138天遠超出國家標準上限;
張某于2024年1月已進行最后一次手術,但2025年3月才委托鑒定,主觀拖延鑒定導致誤工期過長;
鑒定機構評定誤工期僅為365日;
張某受傷后其賬戶仍有工資入賬,不能證實其持續誤工,應參照誤工期365日、以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誤工費。
法院判決
依據客觀事實,支持持續誤工
合山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支持張某的判決,理由如下:
關于計算標準:張某證據充分,對其按建筑行業標準計算誤工費的請求予以采信。
關于拖延鑒定:法院認為,張某雖于2024年1月進行最后一次手術,但后續醫療記錄中記載股骨頭壞死及骨折不完全愈合,病情不穩定,當時尚不達到鑒定條件,故其在2025年3月委托鑒定符合客觀實際。
關于誤工時長:法院指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根據治療情況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張某傷情嚴重,庭審時仍無法自主行走,客觀上確實無法工作。其受傷后賬戶收到的工資,實為此前工作的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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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法院采信張某主張的1138日誤工期,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77萬余元。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證據是關鍵,鑒定非唯一
通常,誤工期是指受害人因傷無法工作、需治療休養的合理期間。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結合醫療機構病休證明、醫囑,參照《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進行認定;爭議較大時,可以參考司法鑒定機構根據傷情出具的誤工期建議。但鑒定意見并非認定誤工期的唯一依據。只要受害人有證據證明傷情持續未愈、客觀無法工作,即可主張誤工期計算至定殘前一日。證據意識至關重要,受害人應注意保留勞務合同、收入流水、連續的病歷及醫療費用憑證等,以形成扎實的證據鏈條,證明“持續誤工”的客觀事實。人身損害賠償的核心在于彌補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本案充分體現了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機械依賴鑒定報告,而是綜合全案證據,查明客觀事實,最終作出了公平合理的判決,切實維護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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