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小米SU7 Ultra因可選配的4.2萬元碳纖維挖孔機蓋陷入虛假宣傳爭議,維權車主稱該配置實際功能與小米創始人雷軍此前所說“雙風道直接導向輪轂,支持輪轂散熱”的宣傳不符,案件11月10日首次開庭,于11月20日完成開庭質證。
目前該案僅完成質證,尚未宣判。此次在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開庭的小米SU7 Ultra“挖孔機蓋”虛假宣傳案,是首例進展到開庭質證的訴訟。
本文通過網絡搜索,根據2025年11月20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的開庭質證情況,整理了小米方律師的辯護材料及核心抗辯理由,在此基礎上進行簡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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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案件起因:今年5月,部分車主發現花費4.2萬元選裝的SU7 Ultra碳纖維挖孔機蓋,其“雙風道散熱”的實際功能與當初雷軍在微博等平臺宣傳的“雙風道直接導向輪轂,支持輪轂散熱”存在較大差距。該微博在8小時后被刪改。
維權訴求:維權車主認為小米涉嫌虛假宣傳,并提起訴訟。有車主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要求小米退還2萬元定金,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三倍賠償。
目前,已有百名車主聯合訴訟要求退定金并三倍賠償,維權群超300人。
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信息
管轄權爭議:在此前的法律程序中,小米曾就部分類似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希望將案件移送至北京審理,被蘇州等地法院駁回,為車主在本地維權提供了案例依據。
網絡上的這則消息已經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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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易的這個視頻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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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小米法務在辯護中指出,與消費者簽訂購車合同的銷售公司(如南京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和小米汽車的生產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希望法官區分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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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辯護策略與證據材料
1.雷軍刪除微博的行為
“及時更正”:辯護方稱雷軍發布的“雙風道直接導向輪轂,支持輪轂散熱”等微博在發布8小時后即行刪除,屬于“已及時更正,不構成誤導”。
辯護主張“不應視為誤導”,即刪除行為本身證明其自身不存在持續誤導消費者的故意。
2.主觀故意的認定
“不建議購買”:辯護稱,雷軍在發布會及直播中多次明確表示“不建議普通用戶購買”,并主動說明4.2萬元價格較高。
辯護方據此證明小米公司不存在虛假宣傳的主觀故意。
“雷軍不懂結構”:有報道稱,小米法務團隊提出了“雷軍不懂汽車結構,其微博發言不算公司官方承諾”的辯護觀點。
辯護方以此為據,希望切割個人言論與公司責任的關聯。
3.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中無宣傳內容:辯護方稱宣傳內容未寫入購車合同。
因此,辯護方稱不構成違約。
非決定性因素:辯護方強調,4.2萬元選裝費在總價款超50萬元中的占比不高。
據此,辯護方稱選裝并非消費者購車決策的決定性因素。
4.關于功能的證據
《氣動力風洞試驗報告》:辯護方提交該報告,用來證明機蓋“具備氣流導出和輔助前艙散熱功能”。
據此,辯護方認為前期宣傳非虛假宣傳。
結構變更:辯護方稱,因挖孔版取消了前備箱,“內部結構也改了”,屬于事實。
辯護方以此證明非虛假宣傳。
5.當庭提交84頁新證據材料
11月10日首次開庭時,小米方辯護律師當庭提交了84頁、共14組新證據,導致庭審延期,新證據材料包括:
?氣動力風洞試驗報告;
?機蓋設計圖紙;
?發布會及直播視頻資料;
?社交媒體內容截圖;
?官方宣傳文章;
?購買協議與三包憑證等。
二、原告(車主)觀點的法律與技術依據
數據質疑:維權方認為風洞報告數據顯示,其變化量微小,與真實風道效果差距甚遠,且此前小米從未向車主展示過該報告;
輿論批評:小米辯護方所說“老板發言不算數”,其辯護不合邏輯,是“對用戶智商的羞辱”,損害其品牌形象的信任。
原告的核心主張:宣傳功能與實際嚴重不符,構成虛假宣傳。
1.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經營者不得對商品性能、功能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車主提供的實測視頻(紙巾測試不動、拆解顯示未連通剎車系統)直接質疑“雙風道輪轂散熱”的核心功能。
《廣告法》第28條:商品的性能、功能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且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構成虛假廣告。
4.2萬元選裝費說明了該功能的價值,對購車決策具有明確影響。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經營者應提供真實、全面的商品信息。
維權方指出,在宣傳中未出示《氣動力風洞試驗報告》等材料。
2.技術標準依據
宣傳的功能需要可驗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反不正當競爭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使用歧義性語言或未明確量化指標的宣傳易構成“引人誤解”。
雷軍“雙風道直接導向輪轂”的表述具體明確,而非模糊的“輔助散熱”,應接受可量化的技術檢驗進行驗證。
行業慣例:汽車空氣動力學部件的功能性宣傳通常需配套風洞測試數據、CFD 仿真數據及實車測試報告。
小米雖提交《氣動力風洞試驗報告》,但車主質疑數據變化微小且從未向消費者公示,不符合技術透明度要求。
簡單點評:原告方的主張,法律事實清楚,關鍵在于能否證明宣傳內容與實際結構存在實質性差異且該差異影響購買決策。
三、辯護方(小米)抗辯的效力分析
1.“及時更正”(刪除微博)
法律評價: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刪除行為不等于消除影響。司法解釋要求考量“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
雷軍的微博在刪除前已有大量消費者基于該宣傳鎖單(實施消費行為),損害后果已形成。
點評:此抗辯難以完全免責。
2.“主觀無惡意”(雷軍說不建議買)
法律評價:主觀意圖不是虛假宣傳的構成要件。《反不正當競爭法》采納客觀標準,只要宣傳內容虛假且誤導消費者即成立,無論是否故意。
點評:“不建議購買”與“功能強大”的宣傳自相矛盾,可能構成誤導性信息的不一致。
3.“未寫入合同”
法律評價:根據《電子商務法》第17條,經營者通過直播、平臺推薦等方式進行的商業宣傳均屬于要約邀請,未寫入合同不影響虛假宣傳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網絡展示、演示、說明均屬于商業宣傳范疇。
4.“非決定性因素”(價格占比)
法律評價:司法實踐中采用“合理消費”的評價。對于50萬級別的汽車,注重性能的消費者,空氣動力學配置價值4.2萬元,不能排除其為核心購買動機之一,應認定具有實質性影響。
此抗辯與合理消費的司法實踐評價脫節。
5.“結構已改變”(取消前備箱)
技術評價:該抗辯明顯屬于偷換概念。宣傳的核心是“為輪轂散熱的風道”,而非“有無結構變化”。取消前備箱的調整,與設計中的雙風道功能無邏輯上的因果關系,不能證明功能已經實現。
6.《風洞報告》證據
技術評價:功能性部件的功能評測,需提供工況條件、量化數據、對比測試。若報告僅顯示“輔助前艙散熱”而非“輪轂散熱”,則與宣傳不符,并且數據變化微小可能屬于測量誤差范圍,難以證明4.2萬元的功能性溢價是合理的。
四、技術標準與行業規范的缺失問題
1.缺乏國家標準
目前對汽車“功能性外觀件”(如散熱風道)無強制性國家標準,主要依據企業標準。這或導致以下問題:
?夸大宣傳難以界定:企業可能夸大功能,卻沒有明確的技術紅線;
?消費者維權舉證困難:消費者因需要自費委托第三方檢測,將付出極高的金錢和時間成本;
?監管存在盲區:市場監管部門或因為缺乏技術判定依據,無法有效判定。
2.專利與宣傳的脫節
有專家指出,若小米在專利申請中明確“風道未直接連通剎車系統”、“日常車速下散熱效果有限”,則在宣傳時或不會被夸大。這個問題反映出企業內部技術、法務、營銷部門缺乏有效的協同,在專利材料的撰寫時沒有起到“限制夸大宣傳”的作用。
五、裁判方向預測
本案可能在以下焦點中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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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論
雖然小米方的辯護理由在法律和邏輯上存在多處缺陷,但是在技術證據層面仍具有博弈的空間。
比如,若《風洞報告》確實能夠證明存在“部分氣流導出”的功能,法院有可能認定不構成“完全虛假”,但屬于夸大宣傳導致的“引人誤解”。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除民事賠償外,市場監管部門可處以罰款。
此案影響最終責任范圍認定的關鍵,在于是“功能夸大宣傳”還是“完全虛假”的定性。
點評:小米的法務團隊,至少說本案的辯護團隊,是不是該換人了?
附:網絡流傳的經網友整理后的小米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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