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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法學悅讀匯館
釋義人 | 雷建斌、張義健、李春華
文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 等
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因其中第一百三十六條確立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在近期成為輿論焦點。
該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公眾的憂慮直指核心——這是否意味著包括吸毒在內的違法記錄將被“掩蓋”,進而導致我國禁毒力度的隱性下降?
本文整理了相關的釋義內容,透過法律條文和立法層面對于“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內涵和外延的釋解,我們得以確認“違反治安管理記錄封存不等于消滅,封存的目的是限制查詢和使用”。以期為擔心“吸毒者從事高危職業”,特別是在立法層面的防護存疑的讀者答疑。
相關釋義
第一百三十六條【治安違法記錄封存】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的規定。
本條是2025年修訂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新增的規定。本條根據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修改,相比輕微犯罪案件,治安違法案件社會危害更小、違法責任更輕,有過治安違法行為的人認罪悔過可能性較大、重新融入社會較快,社會關系較好修復。因此,2025年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結合實踐情況,新增了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治安違法記錄封存,有助于消除“標簽效應”,給違法行為人以改過自新的機會,使其能夠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和諧穩定。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體現了法治的人文關懷與社會效果,引導全社會以更加包容、理性的態度看待違法行為人。
本條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治安違法記錄是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客觀記錄。封存,是指通過控制和限縮違法記錄的查詢機制,限制違法記錄的不良后果。實踐中,犯罪的附隨后果有時會很嚴重,無論被判刑人員所犯之罪是重罪還是輕罪,不僅會有行業禁入、資格受限、利益減損的懲罰,其犯罪記錄有時會殃及親屬權益。與犯罪記錄一樣,雖然目前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對違法前科者的資格限制和行業禁入,但違法記錄的影響仍然十分深遠,除可能影響當事人的入學、就業、入黨、參軍、晉升外,有無違法記錄甚至還可能成為擔任小區業主委員會委員、懸掛退役軍人光榮牌、參選村干部等事項的審查要求。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需要說明的是,當前法律層面規定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僅僅適用于符合特定條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適用條件具體是指: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依法予以封存。但對于違法記錄的封存法律并未進行規定。2025年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正是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在本條明確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封存范圍涵蓋所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不區分未成年人或成年人。
第二,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本條明確了公安機關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但規定了兩種特殊情況:
一是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這里的“有關國家機關”是指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辦案機關。司法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辦理具體案件需要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違法記錄中獲取線索及有關定罪量刑的信息時,可查詢其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時,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二是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在這種情況下,相關單位要查詢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必須有相應的國家規定作為法律依據,只有確有國家規定確定的事由的,方能查詢。
第三,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明確了查詢單位的保密義務。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情況予以保密,其經查詢獲得的信息只能用于特定事項、特定范圍。
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根據本條規定,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可以查詢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這里所說的“辦案需要”包括:
一是主體的特定性,主要是指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具有調查、執法、司法等職能的機關。
二是查詢的目的必須是辦理案件,包括監察案件、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調查、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環節。如公安機關在偵查時,為準確認定犯罪事實和情節,可能需查詢犯罪嫌疑人的治安違法記錄,以判斷其是否存在多次違法等情節;法院在量刑時,也可能參考相關記錄來綜合考量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作出公正判決。有關國家機關不得擴大查詢范圍,如招聘輔警時不能以背景審查為由查詢候選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記錄等。
三是查詢的內容應與正在辦理的案件具有直接或間接的關聯性,且必須是必要的,也就是說,并不是辦理所有的案件都需要查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很多都是輕微違法行為,只有根據辦理案件的實際需要,或者與所辦案件相關等情形,才需要進行查詢。
第二,違反治安管理記錄封存不等于消滅,封存的目的是限制查詢和使用。本法雖然規定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封存,但同時明確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有關機關按照法律規定仍然可以查詢。這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起到震懾作用,對避免再次違反治安管理發揮重要作用,具有重要積極意義。
除了上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專家針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治安違法記錄封存】所作的詳細釋義外,我們還可參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處長張義健在《治安管理處罰法》過審后第一時間撰寫的《2025年《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解讀》一文(原文首發于《中國法律評論》2025年第4期),以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學院李春華教授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與執法實務》(中國法治出版社2025年7月版)一書的相關論述。針對“治安違法記錄封存”的解讀,二位作者都闡釋了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專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中一脈的觀點。現擇摘如下: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立法過程中不少意見提出“舉重以明輕”,治安違法記錄也應予以封存。
從實踐情況看,治安違法記錄往往會對被處罰人甚至其親屬正常社會生活產生不利影響,妨礙其求職、就業、入伍等。一些行業、單位將無違法記錄、無違法犯罪記錄、無不良記錄等作為就業前提條件的情況還較為普遍,這種對違法行為人隨意附加各種權利禁止、限制的做法,多數沒有法律依據,超出了作為輕微違法所應當承受的責任程度,過罰并不相當,特別是有的還存在“株連”親屬的情況。根據國家統計局網站公布的數據,2019—2023年全國公安機關每年查處的治安案件在800萬件左右,因此治安違法記錄涉及人員多、影響大,長此以往,不利于社會長治久安。征求意見中各方面反映也比較集中。
為此,本次修訂在總結當前實踐做法和有關機制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對治安違法記錄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對外公開,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違法記錄情況予以保密。這樣既維護社會秩序,又給曾經的違法者以改過自新、融入社會的機會,有利于筑牢社會長期穩定根基。
一是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按照治安違法記錄封存的精神,不應將治安處罰決定信息向社會公開,特別是涉及個人隱私的處罰決定信息。
二是確保違法記錄封存的實際效果。實際上,近年來公安機關逐步規范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工作,只按照規定出具犯罪記錄情況證明,不再出具違法記錄情況證明,違法記錄只供公安機關內部使用,通常納入各省份執法辦案綜合應用系統,只限于所在省份公安機關查詢,未全國聯網。但實踐中用人單位要求出具違法記錄的情況時有發生,特別是與就業崗位無關聯的“一刀切”要求提供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對此,國家人社部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的引導,糾正動輒要求應聘者出具無違法記錄的不適當做法,防止違法犯罪記錄出具、應用的泛化。
三是規范依法查詢活動。依法查詢應當基于辦案需要和具有法律、行政法規等國家規定的依據,否則不得查詢和提供。例如,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如學校,對應聘的工作人員,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應當向公安機關等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這種依法查詢是可以的,對于沒有國家規定依據的,不得查詢,公安機關也不得提供。對查詢的情況,查詢主體應當予以保密。此外,對于法律中規定因犯罪記錄而被從業禁止的,如公司法、會計師法等規定的是受過相應刑事處罰的從業禁止,對這種依法查詢的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查詢犯罪記錄情況,不得查詢和向其提供治安違法記錄情況。
綜上,我們可以明確,無論是在立法還是在立法釋義層面,治安違法記錄封存針對的是“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行政違法行為,如吸毒、毆打他人、賭博等,核心是“限制公開與常規查詢”,記錄本身仍完整留存于公安系統,并未被徹底刪除;以吸毒行為為例,若僅因吸食少量毒品被行政拘留,其記錄適用封存制度;若因走私、販賣毒品構成犯罪,則需納入刑事犯罪記錄管理,不適用此封存規則。
就近日互聯網上出現的有公眾擔心的“吸毒者從事高危職業”問題,目前在法律層面已有多重防線,記錄封存不會削弱職業準入監管。如我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幼兒園工作規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已對網約車司機、幼師、保安等關鍵崗位作出“無吸毒記錄”的準入要求,這些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 “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查詢”的法定情形。比如,幼兒園招聘時,可依據《幼兒園工作規程》依法查詢應聘者的吸毒記錄,記錄雖被封存,但法定監管需求不受影響。
治安記錄封存制度為輕微違法者卸下“終身標簽”,無論是黨的大政方針,還是立法機關的立法溯源和釋解,又抑或是法學專家的學術討論,都彰顯著法治的進步。它既不是否定過去,也不是縱容錯誤,而是在懲戒與挽救之間尋求平衡,給真心悔改者一個重新開始的可能。記錄可以封存,但生活還得繼續。該政策(制度)的深意,不僅在于保護個人隱私,更在于打破標簽化的歧視,為迷途知返者點亮一盞回歸的燈。
*以上釋義精要擇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雷建斌 主編,法律出版社2025年8月版)一書第一百三十六條的釋解,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專家編寫。為便于微信閱讀,擇摘注釋略。敬請以紙質書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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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金夢洋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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