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隴法課堂
開講啦
每一則案例都是精心挑選
每一個法律知識
都關乎您的權益保護
今天
讓我們一起學習
生產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小板凳準備好了嗎
開始上課了
讓我們先看這則案例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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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某長期經營豬肉銷售業務。自2025年6月15日起,為使豬肉顏色更鮮亮、提升銷量,楊某某在網上購買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熒光增白劑。楊某某將熒光增白劑兌水后直接涂抹于待售豬肉表面。經專業檢測機構檢驗,涉案豬肉中熒光物質檢測結果為陽性。
經查,楊某某共計銷售摻有熒光增白劑的豬肉400余斤。案發后,公訴機關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楊某某提起公訴。審理中,楊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并主動上繳全部違法所得,預繳罰金。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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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某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預繳部分罰金,且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經評估無再犯罪危險,宣告緩刑對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涉案涂抹熒光增白劑的豬肉、混合液體及“XX”牌熒光增白劑予以沒收。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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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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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與社會公共利益。任何在食品生產、銷售過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不僅破壞了市場秩序,還將受到法律嚴懲。本案中,楊某某為追求經濟利益違法使用禁用品,最終承擔刑事責任。請食品從業者務必嚴守法律法規,恪守誠信底線,切勿心存僥幸。請消費者在選購食品時提高警惕,注意觀察產品外觀、來源,發現異常及時舉報。讓我們共同監督,筑牢食品安全防線,守住“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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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梁小慶
編輯:梁小慶
終審: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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