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0年9月,安康市紫陽縣的王某與李某在縣民政局簽訂離婚協議書,自愿辦理離婚登記。該協議明確載明:離婚后三年內,李某分三次向王某支付共計10萬元的經濟補償款。
離婚初期,王某曾多次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聯系李某,提醒其按約定支付補償款,但李某始終以經濟困難、暫時無力支付等理由拖延。2023年12月31日協議約定的最后一筆付款期限屆滿后,李某仍未支付任何款項,且拒絕接聽王某的電話。王某在多次催要無果的情況下,于2025年11月起訴至紫陽縣人民法院,要求李某立即支付全部10萬元離婚補償款。
法院調解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首先對案件事實進行了梳理,仔細審查了王某提交的離婚協議書、聊天記錄、催款錄音等證據,確認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關于經濟補償的約定系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考慮到雙方曾有婚姻關系,且案件事實清晰、爭議不大,法官優先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中,王某情緒較為激動,向法官陳述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到的委屈,以及多年來催討補償款的困境。李某則稱,對離婚協議部分內容表示不認可,簽訂離婚協議時自己正處于巨大的焦慮與抑郁狀態中,離婚協議書并不是真實意思表示,自己也沒有經濟能力承擔這么多的補償費用。
針對雙方的訴求與分歧,承辦法官從法律規定和情理兩方面進行耐心疏導:一方面,向李某明確指出,離婚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其未按約定支付補償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若調解不成,法院可依法作出判決,仍需承擔付款責任,且可能面臨強制執行。另一方面,也建議王某考慮到李某的實際經濟困難,在付款期限上適當讓步,避免因“硬剛”導致執行困難,最終反而拿不到錢。
經過多輪溝通與釋法說理,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李某支付王某經濟補償費100,000元,此款定于2026年3月1日起至2034年6月30日止,每月28日前支付1,000元。若李某未按上述期限足額支付任意一筆款項,王某有權就剩余全部款項向法院申請執行,該方案雙方均認可,當場在調解協議上簽字。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核心爭議焦點是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補償款履行問題。結合案件情況,法官提出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需重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補償款的約定,是雙方針對財產處理達成的一致意見,且無證據證明存在無效或可撤銷情形,因此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李某不得無故拒絕履行。來源:紫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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