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被駁回了,第二次起訴應該選擇哪個時間點?6個月后還是一年后?選的時間不對,可能起訴兩次都離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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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堅持要離婚的,還可以二次起訴、三次起訴,直至判決離婚為止,所以說真想離的話其實沒有離不了的婚,無非是起訴幾次的問題。但是,第一次起訴判決不離的,無特殊理由不能立刻提起第二次訴訟。《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需在六個月后才可再次起訴離婚。”而且還有一種說法“第二次起訴離婚就能判離!”所以,有些人在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判決駁回后,過了6個月就立刻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但有人發現第二次起訴后,法官表示仍判不了離婚,建議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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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師說明一下,過6個月再起訴是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最短期限,但法律上從來沒有規定過6個月再起訴就肯定判離婚,但這可以算曾經的一個潛規則,在《民法典》之前的《婚姻法》時代,過6個月立刻第二次起訴,確實大概率能判決離婚,所以才有那種說法,但必須再次強調,從來就沒有這個明規則。而且在《民法典》生效后,情況發生了些變化。
《民法典》在原《婚姻法》判決離婚的標準的基礎上,新增加了一條判決離婚的標準,就是“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由于有了這個新法條,如果當事人過6個月就起訴離婚,被告又堅決不離的,有些法官就認為不符合又分居一年的標準,不判決離婚或者建議當事人撤訴再等幾個月。所以,如果沒有相應的證據過6個月就立刻起訴離婚,一旦二次起訴也被駁回,還要再等6個月才能第三次起訴,考慮到第二次起訴的審理時間,實際離婚時間就要比直接等一年再起訴至少晚幾個月!有點欲速則不達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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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第一起訴判決不準離婚后,堅持離婚的應該多久后二次起訴呢?楊律師建議,如果沒有什么特別的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安全起見在保持并收集雙方分居證據的情況下,建議過一年再起訴。
但如果在不到一年時,已經符合其他判決離婚的標準之一的,只要過了6個月就可以再起訴。比如從第一次起訴前就已經分居了,算上第一次起訴時分居的時間,分居時間超過兩年了,并且距第一次判決過了6個月,就可以第二次起訴了,并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為由要求法院判決離婚。或者在不到一年的情況下,對方也已經同意離婚了,只是雙方對孩子撫養權或財產分割問題有爭議,那也不用等一年再起訴!總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本文作者: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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