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防接警警員成為報警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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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法治社會中,警察作為執法者,其職責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益,而非成為某一方的代理人。然而,現實中卻存在這樣一種現象:當報警人缺乏充分證據支撐,且所報之事微不足道、未造成實際損失時,接警警員卻執著不放,甚至采取不當手段施壓相關人。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警察的職業倫理,更可能構成對公民權利的侵犯。
警力資源的合理分配原則 警察機關作為公共資源的管理者,應當遵循"重大優先"的原則來分配有限的警力資源。對于雞毛蒜皮的小事,特別是缺乏證據支撐的報警,警員應當有基本的判斷力和裁量權,避免將寶貴的社會資源浪費在無謂的調查上。
英國警務專家羅伯特·皮爾爵士早在19世紀就提出"警務九原則",其中明確指出"警察效率的標準是犯罪和混亂的缺失,而非警察行動的可見證據"。過度介入瑣事不僅無助于社會治安,反而可能激化矛盾。
我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也明確要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案件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立案調查。對于明顯缺乏證據、事由瑣碎的報警,警員完全有理由不予立案或終止調查,而非執著地"抓住不放"。
證據規則與調查程序的正當性 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是"誰主張,誰舉證"。當報警人無法提供基本證據支撐其主張時,警員不應代替報警人承擔舉證責任,更不應將舉證壓力轉嫁給被調查人。
要求警員調取天眼和監控視頻以澄清事實,是被調查人的正當權利,而非過分要求。警員拒絕調取客觀證據,反而采取電話騷擾、聯系親屬等施壓手段,這種行為已經偏離了正當的調查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這意味著調查人員有義務全面收集證據,而非選擇性執法。拒絕調取可能證明無罪的監控視頻,涉嫌違反這一規定。
隱私權與人格尊嚴的邊界 警員聯系被調查人的前妻和妻子進行施壓,這種行為尤其值得警惕。
首先,它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和家庭生活安寧權;其次,它可能對被調查人的社會聲譽造成不當損害;最后,這種"株連"式的調查方式違背了現代法治"責任自負"的基本原則。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警員在沒有充分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擅自聯系與被調查事項無關的家庭成員,明顯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權力濫用的防范與問責 這種現象背后反映的深層次問題是警察權力的濫用風險。
當警員可以憑個人意志決定調查的深度和廣度,甚至采取不當手段施壓時,說明現有的權力制約機制存在漏洞。
為此,我們建議:
1. 完善接警立案標準,明確瑣事報警的處理流程; 2. 加強對警員調查行為的監督,建立投訴反饋機制; 3. 提高警員的法治素養,強化證據意識和比例原則; 4. 明確不當調查的法律責任,建立有效的問責制度。
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曾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警察作為擁有強制力的國家機器,其權力更應當受到嚴格的約束和監督。
警察是社會秩序的守護者,而非任何個人的代理人。在處理缺乏證據支撐的瑣事報警時,警員應當保持客觀中立的立場,遵循比例原則,尊重證據規則,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任何偏離這一原則的行為,無論出于何種動機,都是對法治精神的背離,應當受到制度的糾正和法律的制裁。
只有當警察權力被關進制度的籠子,公民權利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這不僅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更是構建和諧警民關系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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