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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瀘定縣一個6.8億元基建項目,中標候選人第二名——中建一局投標聯合體,竟然直接成了中標人!
前天,《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四川民族學院瀘定校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中標結果公告》,引發業界圍觀!
那么,這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項目呢?評標結果如何?第二候選人可以跳過第一名,直接中標嗎?
2025年9月30日,招標人(項目業主)——四川民族學院發布上述項目招標公告,選擇的招標代理機構是四川川咨建設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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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披露,該項目主要新建各類校舍建筑面積101934平方米,工期為390天,本標段最高投標限價682284655.08元。
10月30日上午9時,該項目正式開標評標。據《開標記錄表》顯示,包括18家建筑央企在內,57家投標人參與此次競標。
11月3日,該項目發布評標結果公示: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660456811.24元投標報價、綜合評標得分97.89,奪得中標候選人第一名。
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建筑西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緊隨其后,分別排序中標候選人第二名和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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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在評標結果公示期結束后,即2025年11月27日,該項目發布的中標結果公告,卻讓業界大呼“看不懂”:
在沒有任何變更公示說明的情況下,中標候選人第二名——中建一局投標聯合體,成了最終的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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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午,筆者撥通了招標人的公開電話。接線工作人員稱,出現這樣的情況,肯定是有原因的,也沒有說必須是第一名(中標)嘛。如果對此有疑義,可以向代理公司發函。
隨后,代理公司工作人員在電話中告訴筆者,這個情況主管部門是備了案的,也說明了情況的,我們也只能按招標人的要求進行公告。法規中說的第一名成為中標人,用的是“應當”,而不是“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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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案例,有法律界人士解讀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該條款對國有資金項目作出了嚴格規定,明確要求確定排名第一的候選人為中標人。只有在第一候選人出現法定的、明確列舉的幾種特定情形(如放棄、違法等)時,招標人才能依次選擇后續候選人。這體現了招標程序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此外,該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該條款進一步強調,即使第一候選人出現履約風險,也應由原評標委員會進行審查確認,而非由招標人單方面決定。這再次限制了招標人隨意改變中標結果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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