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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企業
消防安全職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八條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消防控制室未持證上崗的,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二、《物業管理條例》
(國務院發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訂)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查驗。
第四十五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三、《湖北省消防條例》
第二十八條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服務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未建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區所在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協商確定維護管理辦法。
住宅區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納入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物業服務企業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以及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關單位未依法對自動消防系統進行檢測和維修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消防控制室沒有操作人員二十四小時值守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有關消防從業人員未經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并持證上崗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錄用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
(2019年11月29日省第十三屆人大第十二次會議)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二)在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前,將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維護要求、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書面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
(三)落實安防人員、設施及安保措施,確保安防監控設施正常運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做好物業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定期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養護,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組織維修;
(七)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工作應急預案,及時處理物業服務中的突發事件。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下列信息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三)電梯、消防、監控等專業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第五十五條物業區域內劃定車位、停放車輛,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五十七條物業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三)違法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破壞、擅自改變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變架空層、設備層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規劃用途;
(五)違反安全標準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擅自占壓、遷移燃氣管道,損壞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妨礙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
(七)擅自架設電線、電纜,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懸掛、張貼、涂寫、刻畫,在樓道等業主共用部位堆放物品;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并向業主委員會和建設、公安、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四條物業保修期滿后,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現行采取應急措施,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
(三)消防設施故障的。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維修申請后,應當即時核準并撥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
(XF1283-2015)
5.3 物業服務企業應履行下列職責:
a)制定并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員,成立志愿消防隊伍,制定并落實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b)配合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落實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事項;
c)組織對物業服務企業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d)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障消防車作業場地不被占用;
e)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志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f)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演練;
g)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積極組織撲救,并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
6.1.2 物業服務企業應在住宅物業管理辦公室、門衛、治安崗亭等場所,集中配備滅火器、消防水帶、消防水槍、消火栓扳手、救生繩、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通信器材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裝備,明確專人保管,確保完好有效。
6.1.4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物業使用人禁止下列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a)搭建違章建(構)筑,影響消防安全;
b)損壞、挪用、埋壓、圈占、遮擋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c)占用防火間距;
d)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e)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f)占用消防車作業場地,設置妨礙舉高消防車作業和消防車通行的綠化或障礙物;
g)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明火。
6.2.1 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6.2.2和6.2.3規定了巡查和檢查的內容)
6.2.4 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時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6.3.2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應與具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資質的機構簽訂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明確維護保養責任,保證自動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6.3.3 共用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6.3.4 消防控制室應實行每日24h專人值班制度,每個消防控制室每班不應少于2人。
6.4.2 物業服務企業員工崗前應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物業服務企業對每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能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6.4.3 物業服務企業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應設有消防警示牌、消防公益廣告、消防櫥窗等消防知識宣傳設施,并應結合火災特點和形勢,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宣傳內容。
6.4.4 物業服務企業應制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組建住宅物業志愿消防隊,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滅火、救生技能訓練,每年應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至少進行一次以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滅火和安全疏散為重點的消防宣傳和演練活動。
小區一旦發生火災,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管理方,根據其履職情況和過錯程度,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責任通常涉及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在極端情況下甚至可能觸犯刑法。
民事責任
物業的民事責任主要源于其作為物業服務提供者未能履行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人負有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如果物業未能維護好共有消防設施,或對堵塞消防通道等隱患未及時處理,導致火災損失擴大,則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常見失職情形:
消防設施維護不當:未定期維護保養消防栓、滅火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導致火災時無法正常使用。
通道管理失職: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例如未有效管理車輛停放占用消防車通道,或未清理通道內雜物。
安全隱患排查不力:對業主或使用人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飛線充電”、堆放雜物等行為,未予以勸阻、制止,或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責任承擔: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火災的發生或損失的擴大與物業的上述失職行為有因果關系,法院會根據物業的過錯程度判決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行政責任
當物業服務企業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時,將面臨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主要的法律依據,其中第六十條明確列舉了單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所需承擔的責任。
典型違法行為及處罰:
消防設施、器材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或未保持完好有效。
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車通道。
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對于上述行為,消防救援機構可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處以警告或罰款,罰款額度通常在五千元至五萬元不等。
刑事責任
在極端情況下,如果物業服務企業的違法行為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后果,可能構成犯罪。
首先,物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其次,關鍵的一點是,經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整改后,物業明確拒絕執行或未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
最后,造成了嚴重后果,例如導致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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