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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商平臺開店,為自己的商品拍一張吸引眼球的宣傳圖是再正常不過的操作。但是,如果您使用的圖片或設計元素是未經授權的他人創作,那么很可能已經一腳踏入了侵權的“雷區”。近期,一起著作權糾紛案為所有網店經營者敲響了警鐘。以下信息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紹興郝小青律師整理。
一、 案情簡介:“同款”公仔引發的官司
原告某某公司2經韓國藝術家鄭敏泳授權,獲得了美術作品“FlyingDongDong basic”(一只可愛的小羊形象)在中國境內的獨占許可使用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
后經原告調查發現,被告續某在拼多多平臺經營的名為“小仙女毛絨玩具”的店鋪中,上架銷售一款名為“dongdong小羊蛋仔派對”的公仔玩具。該玩具的形象與原告享有權利的“FlyingDongDong”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
自2024年4月上架至2025年5月下架,該侵權商品實際銷售了近2,000件,銷售金額達3.7萬余元。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000元。
庭審中,被告續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
二、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酌情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定:
- 被告行為構成侵權: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網店中展示并銷售與原告權利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商品,這一行為同時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發行權(銷售實物復制品)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
- 支持部分賠償請求:由于原告的實際損失和被告的違法所得均難以精確計算,法院綜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獨創性、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以及原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判決被告續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500元
郝小青律師總結與建議
本案是當前電商領域非常典型的著作權侵權案例,金額雖小,但警示意義重大。借此,我向所有網店經營者及內容創作者提出以下法律建議:
- 提高版權意識,使用素材需授權:在網店裝修、商品宣傳、產品設計時,務必確保你使用的圖片、字體、音樂、設計元素等擁有合法來源或已獲得授權。“不知道”、“別人也在用”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
- 分清“借鑒”與“侵權”的界限:法律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直接復制或對他人作品進行“換湯不換藥”的模仿,只要達到“實質性相似”,就可能構成侵權。自主創作才是長遠發展的根本。
- 遭遇訴訟,積極應對是上策:像本案被告一樣缺席庭審,意味著放棄了為自己辯護和協商賠償金額的機會,法院將主要依據原告證據判決,可能產生對己方更不利的后果。收到傳票應積極應對。
- 權利人也應勇于維權:對于著作權人而言,應像本案原告一樣,通過作品登記、保存創作底稿、簽訂清晰授權協議等方式固定權利證據。發現侵權時,通過公證等方式及時保全證據,并善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總結: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電商經營必須堅守法律底線。尊重知識產權,既是規避法律風險的必要舉措,更是維護健康、公平市場環境的基石。無論是創業者還是創作者,唯有尊重創作,方能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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