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門口的悲劇背后:誰該為27歲成都女子的生命負責?
看到成都中航城小區這個案子,我心里特別不是滋味。一個27歲的年輕生命,就在自己家門口,在保安面前,被鄰居活活捅死。現在刑事案件延期審理了,但有一個問題一直繞在我心頭:物業管理在這起悲劇中,到底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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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在6月9日中午。王某雅發現有人在門口異常敲門,第一時間通知了母親,母親馬上聯系了物業。這一切本該是標準的應對流程,可接下來發生的事情,卻讓這個本該安全的家變成了犯罪的現場。
物業派來的是一位60多歲的保安。就在保安勸離滋事者梁某瀅的時候,王某雅打開房門想要質問,結果悲劇發生了——梁某瀅掏出事先準備的刀具,對著王某雅連捅十刀。
更讓人心痛的是,這起悲劇本來有可能避免。根據起訴書,梁某瀅此前已經有多次滋擾行為,甚至驚動過警方。這樣一個明顯的安全隱患,物業公司難道沒有察覺嗎?
我特意去查了相關法律。廣東宋氏律師事務所楊倩雯律師的分析很到位:物業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是要求他們杜絕所有犯罪,而是要有“可預見風險的基礎防控能力”。如果說一個屢次滋擾、警方都介入過的人還不算“可預見風險”,那什么才算?
小區業主們的反映更讓我深思。有住戶說,事發前就有業主在群里反映有人在家門口游蕩、吐口水,但物業根本不在業主群里。這意味著什么?意味著重要的安全隱患信息,物業根本沒有渠道及時獲取。
更諷刺的是,業主們回憶,數年前交房時小區配備的還是年輕保安,半年后卻陸續換成了60歲左右的老人。直到命案發生后的今年4月,新物業公司進場,才重新配備了45歲以下的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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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說年紀大的保安就不負責任,但面對一個可能持刀的滋事者,物業是否考慮過保安的處置能力?“一名年事已高的保安員單獨處理”,這樣的配置真的足夠嗎?
這讓我想起深圳那個著名的業主遇害案。法院當時判得很有道理:如果安保措施存在“重大缺陷”或“嚴重失職”,物業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現在王某雅的媽媽不僅要追究行兇者的責任,還要追究物業的責任。我覺得這個選擇完全可以理解。失去獨生女的痛苦,豈是簡單的一句“兇手有精神病”就能撫平的?
事情發生后,新的物業公司倒是迅速行動了——換了年輕保安,修了門禁。這些改變很好,但對王某雅一家來說,這一切都來得太晚了。
法律的審判需要時間,兇手的刑事責任要追究,民事賠償要落實。但我更想說的是,物業管理不是請幾個保安站崗那么簡單,它關系著千家萬戶的安全。
如果一個物業連業主的基本安全都保障不了,連明顯的安全隱患都視而不見,那業主們每年交的物業費,買的到底是什么樣的服務?
現在案子延期審理了,但關于小區安全管理的討論不能停。大家覺得物業在這件事上到底該不該負責?你們小區存在類似的安全隱患嗎?歡迎在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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