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在第十四個“全國交通安全日”即將到來之際,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走進南陽市第九完全學校,公開審理一起涉未成年人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為師生們敲響了交通安全的“平安警鐘”。此次庭審邀請十余家省、市級新聞媒體參加,南陽中院微直播團隊全程參與,該校1700余名師生及家長代表旁聽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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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56歲的牛某駕駛兩輪電動車在南陽市某小區院內自北向南行駛時,因未充分觀察路面情況、未按規定讓行,與在院內正常行駛的明明(化名,15歲)所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牛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第六勤務大隊作出第41130012024000060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牛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明明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后,原、被告無法就該事故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訴至臥龍區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9839.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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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開庭!”法槌敲響,整個報告廳肅然無聲。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庭審有序推進。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未成年人導致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應由誰承擔?原告主張誤工費是否應當支持?圍繞這些重點,原被告雙方進行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整個庭審過程,程序規范,秩序井然。因其中一被告缺席,當庭無法調解。為更好發揮巡回審判“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積極作用,審判長劉小寧對案件進行了當庭宣判,該次事故的責任比例,由原告牛某承擔70%,被告承擔30%。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合計4938.95元。賠償費用可以先從明明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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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束后,法官王慧以“家校同堂,學法明法,守護成長”為主題,講授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王慧圍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本院審理的典型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語言,詳細講解了未成年人騎行電動車的法定年齡、常見違法行為及應負的法律責任。在互動環節中,王慧提出一個個法律問題,同學們踴躍發言,現場氣氛熱烈。
法官提醒:文明交通,禮行天下。每個交通參與者都要摒棄交通陋習,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內化于心、外化于行,讓安全成為本能。尤其針對未成年人,家長要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做到未滿12周歲不騎行自行車、未滿16周歲不騎行電動自行車、未滿18周歲不開車。讓我們從自身做起,從當下做起,攜手共建安全、暢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劉震 馬鑫琳 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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