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閬中綜合執法局(簡稱:閬中城管)對當地圣美置業公司 “東湖錦城” 項目開展針對性、重復性執法檢查與處罰。即便其處罰決定因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被法院全額駁回,仍就同一事實反復作出處罰決定,以公權力持續“折騰”企業。在房地產行業深陷結構性困境的背景下,企業老板不堪重負,即將被綜執局“逼瘋”,這一行為與國家保護企業家權益、規范執法行為的法律規定及政策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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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2020年省建科院駐南充對閬中此項目施工圖質量檢查問題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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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追責 + 重復執法 民企陷“處罰 - 駁回 - 再處罰”循環
2018 年 12 月,四川閬中圣美置業公司為 “東湖錦城” 項目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續又陸續獲批多批次《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項目建設全程遵循規劃許可要求推進。然而,閬中城管自 2021 年起,先后多次對該項目以存在 “結構板封閉成房間” 等違法建設行為為由,開啟了對圣美置業的定向執法之路。
事實上,所謂 “違法建設” 存在明顯事實認定偏差。根據企業提交的說明及證據,項目建筑施工圖空間處的結構板為抗震結構板,設計用途為保障建筑安全,經專業機構審查合格,既不影響功能布局也不改變容積率。部分樓頂搭建、商鋪夾層等違規行為,均發生在五方責任主體竣工驗收、規劃驗收后,已經相關部門同意,不應屬于違法建筑。
但閬中城管對此視而不見,未做充分調查核實便認定企業違法。2024 年 1 月至 9 月,短短 9 個月內,執法部門先后 10 余次向圣美置業發送《立案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各類法律文書,以 “違法建設” 為由隨意罰款,累計擬沒收違法收入 285 萬余元。
更令人無法接受的是,西充縣法院經審理明確判定,閬中城管作出的《2024-1 號處罰決定》存在認定違法行為錯誤、違法面積證據不足、違法主體認定不清、違法收入計算程序違法及方法錯誤等多重問題,被法院依法撤銷該處罰決定,并要求其 60 日內重新調查處理。
但閬中城管在法院判決生效60日后,按照法律規定已經無權處罰的情況下,又針對同一事實再次作出250余萬元的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而本案中并不存在此類特殊情形,執法部門卻違背 “過罰相當” 原則,對企業實施高頻次、重復性處罰。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閬中執法部門在法院撤銷原處罰決定后,就同一事實再次作出處罰,明顯違反 “一事不再罰” 原則,屬于典型的濫用職權。
在房地產市場持續下行、企業銷售業績下滑、經營舉步維艱的背景下,執法部門的定向追責成為壓垮企業的 “最后一根稻草”。企業老板既要應對市場困境,又要耗費大量時間、精力、財力應對各類執法程序,心力交瘁之下,已經患上抑郁癥、焦慮證,企業正常經營秩序被徹底打亂,陷入瀕臨崩潰的絕境。
反觀閬中市大井社區居委會對面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卻正常營業的加油站;以及閬中水城別墅區商業街 80% 業主的非法改建行為,卻未聽說對其采取有效監管措施。這種 “選擇性執法” 進一步凸顯了對圣美置業定向追責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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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圣美置業公司按照設計施工圖規范施工,閬中城管卻處罰該公司280萬元
專家痛斥:公權濫用觸碰法律紅線 嚴重破壞營商環境
針對此案,最高檢《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作者李夢龍教授明確指出,這是一起公權力對民營企業濫用職權的典型案件,部分官員憑借手中權力胡作非為、目無法紀,大張旗鼓搞垮企業,完全違背了權力為民所用的根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相應的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而閬中城管部門的行為不僅未履行促進企業發展的法定職責,反而以執法名義阻礙企業正常經營,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系教授梁鴻永表示,民營企業家一旦遭遇不當執法追責,無論案件最終結果如何,都會對企業經營、管理和團隊穩定造成不可挽回的負面影響,引發巨大經濟損失。《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現行政執法信息及時準確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執法決定合法合規”,閬中執法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既未充分核實證據,也未遵守法定程序,其行為已構成程序違法,與國家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格格不入。
梁鴻永教授進一步強調,法院撤銷處罰決定后,執法部門不僅未 “有錯必糾”,反而試圖與企業協商將 280 萬元罰款減半改為 140 萬元處罰,這種行為嚴重觸碰法律紅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執法部門的上述操作,本質上仍是對同一事實的不當追責,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精神。此類公權濫用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營商環境,與李克強總理提出的 “給企業家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保護產權必須堅定不移,對侵權行為要依法懲處,對假錯案要有錯必糾,讓企業家安心搞經營、放心辦企業” 的宗旨背道而馳。
類似案例并不鮮見,某地執法部門曾因企業環保手續瑕疵,在未充分核實整改情況的前提下,反復作出罰款、停產等處罰決定,最終被法院認定為濫用職權,相關責任人被依法追責,企業獲得國家賠償。這一案例充分說明,任何違背法定程序、濫用執法權力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線。
閬中城管的定向執法、重復追責行為,已涉嫌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其對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侵害及對當地營商環境的破壞,理應引起上級部門的高度重視。閬中市委、市政府及監委將如何依法依規處理此事,糾正執法部門的違法行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記者將持續跟蹤關注,作后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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